朗威股份: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9-11  朗威股份(301202)公司公告

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11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3年9月11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9月11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春兰路70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高利擎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02,311,2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82%。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02,3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1,2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1,2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1,2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2,300,3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3%;反对1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07%;反对1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6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2,300,3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3%;反对1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07%;反对1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6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小形、周烨培

3、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