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环保:独立董事关于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经过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专项鉴证报告。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会对公司募投项目建设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
二、《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池仁勇
刘晓松
李东升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