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环保: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203 证券简称:国泰环保 公告编号:2024-015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4年5月15日(星期三)14:30
2、 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金惠路398号12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董事长陈柏校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1,54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0,000,000股的51.93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9,72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0,000,000股的
49.65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82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0,000,000股的2.2813%。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82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0,000,000股的2.28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0,000,000股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82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0,000,000股的2.2813%。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见证律师。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1,54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1,54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独立董事就2023年度工作情况向股东大会做了述职报告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54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1,54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54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12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关联股东陈柏校(持有股份29,100,000)、陈华琴(持有股份2,370,000)、夏玉坤(持有股份1,950,000)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3,420,000股,该等股份不计入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1,54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54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54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1,54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54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孔舒韫、奚敬之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