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环保: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完成及签署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203 证券简称:国泰环保 公告编号:2024-026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完成及签署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真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持续督导机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77号)同意注册,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46.1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22,60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66,063,970.5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56,536,029.43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3月30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3月31日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114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持续督导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相应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8月30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真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持续督导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杭州真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真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 8110801011802967641 | 成套设备制造基地项目 |
三、现有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杭州国泰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杭州国泰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 | 3301040160023245874 | 研发中心项目 |
杭州真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真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1000333770806 | 成套设备制造基地项目 |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 359590100100488885 | 超募资金 |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 | 19082401040028889 | 超募资金 |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 571906880810111 | 超募资金 |
杭州真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真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 8110801011802967641 | 成套设备制造基地项目 |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一)、杭州真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二)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801011802967641,截至2024年9月30日,专户余额为13,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成套设备制造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二)甲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敬涛、徐怡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8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6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4、《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