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特科技: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1205 证券简称:联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8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
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特科技”)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10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5,522,2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38%,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或自取得公司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0月09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48号)同意注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8,020,000股,并于2022年9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股份总数由54,060,000股增加至72,08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54,06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8,02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
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72,08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14,416,000元(含税);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共计转增57,664,000股,转增后公司
总股本为129,744,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97,308,000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2,436,000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截止2023年9月15日,公司总股本为129,744,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97,308,000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2,436,000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共计35,522,28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7.38%,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或自取得公司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10户,包括:武汉同创光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同创光通”)、深圳国中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国中中小企业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基金”)、深圳同创伟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海成长同赢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海成长同赢”)、武汉优耐特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优耐特”)、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创投”)、深圳同创锦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同创同运同享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同创”)、武汉光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产投”)、深圳市松禾成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松和信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松和信创投”)、武汉同心共成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同心共成”)、七匹狼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匹狼控股”)。上述股东分别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承诺如下:
(一)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1、同创光通和优耐特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1、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合伙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本合伙企业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3、本合伙企业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等程序。
4、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合伙企业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南海成长同赢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1、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合伙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与苏州同创同运同享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本合伙企业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3、本合伙企业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等程序。
4、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合伙企业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苏州同创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1、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且自本合伙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2020年7月30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合伙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与深圳南海成长同赢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本合伙企业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3、本合伙企业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等程序。
4、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合伙企业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5、如发行人本次提交上市申报的时间为2021年7月30日之后,导致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的股份锁定不再符合中国证监会2021年2月5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关于股份锁定的要求的,本合伙企业的承诺将终止执行,本合伙企业将依据届时有效的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股份锁定和减持义务,出具新的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承诺。
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合伙企业因
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中小企业基金、同心共成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1、本合伙企业自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前12个月以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基于前述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本合伙企业自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前12个月以内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且自本合伙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基于前述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合伙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本合伙企业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4、本合伙企业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等程序。
5、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合伙企业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未
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松和信创投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1、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且自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取得发行人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持有的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3、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等程序。
4、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合伙企业/本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若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申报前12个月内入股的公司股东深创投、光谷产投及七匹狼控股承诺
“1、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且自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取得发行人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持有的基于发行人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3、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等程序。
4、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合伙企业/本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若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股东同创光通、中小企业基金、南海成长同赢、优耐特、苏州同创、松和信创投、同心共成所持股份的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2022年9月13日)起12个月,即股份限售到期日为2023年9月13日。股东深创投、光谷产投、七匹狼控股所持股份的限售期为自取得公司股份工商登记之日(2020年9月30日)起36个月,即股份限售到期日为2023年9月30日。
(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南海成长同赢、苏州同创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共同承诺
“1、将严格遵守所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及转让限制的有关承诺。
2、作为发行人股东,承诺人对发行人未来发展充满信心,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持有发行人股份,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采用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转让发行人股票,并于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承诺人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若未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同创光通、中小企业基金和优耐特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本合伙企业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及转让限制的有关承诺。
2、本合伙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对发行人未来发展充满信心,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转让发行人股票,并于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合伙企业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南海成长同赢及苏州同创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承诺人及承诺人所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承诺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或者督促董事依法行使董事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涉及承诺人及承诺人所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承诺人及承诺人所控制的企业将尽最大的努力减少或避免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买卖或租赁产品或资产、提供或接受服务、相互拆借资金或提供担保、相互使用人员;对于确属必要的关联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与联特科技拟发生关联交易时,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及时予以披露,不利用关联关系干扰联特科技内部决策程序,侵害联特科技利益或与联特科技进行利益输送。
4、承诺人及承诺人所控制的企业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承诺人的股东地位,占用发行人资金,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为保证发行人的独立运作,承诺人承诺在作为发行人的股东期间,保证承诺人及承诺人所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业务等方面相互独立。
6、若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赔偿发行人因此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7、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至承诺人不再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当日失效。”
2、同创光通、中小企业基金和优耐特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所控制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独资经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以及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其他公司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合伙企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或者督促董事依法行使董事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股东
义务,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涉及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所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所控制的企业将尽最大的努力减少或避免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买卖或租赁产品或资产、提供或接受服务、相互拆借资金或提供担保、相互使用人员;对于确属必要的关联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与联特科技拟发生关联交易时,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及时予以披露,不利用关联关系干扰联特科技内部决策程序,侵害联特科技利益或与联特科技进行利益输送。
4、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所控制的企业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本合伙企业的股东地位,占用发行人资金,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为保证发行人的独立运作,本合伙企业承诺在作为发行人的股东期间,保证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所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业务等方面相互独立。
6、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将赔偿发行人因此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7、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本合伙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至本合伙企业不再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当日失效。”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3年10月09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5,522,28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27.38%;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量为10户;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限售到期日(非交易日顺延) | 备注 |
1 | 同创光通 | 8,569,080 | 6.6046 | 8,569,080 | 2023年9月13日 | 注1 |
2 | 中小企业基金 | 6,757,920 | 5.2087 | 6,757,920 | 2023年9月13日 | |
3 | 南海成长同赢 | 5,397,840 | 4.1604 | 5,397,840 | 2023年9月13日 | |
4 | 优耐特 | 5,223,420 | 4.0259 | 5,223,420 | 2023年9月13日 | 注2 |
5 | 深创投 | 3,672,000 | 2.8302 | 3,672,000 | 2023年9月30日 | |
6 | 苏州同创 | 2,719,980 | 2.0964 | 2,719,980 | 2023年9月13日 | |
7 | 光谷产投 | 1,224,000 | 0.9434 | 1,224,000 | 2023年9月30日 | |
8 | 松和信创投 | 680,040 | 0.5241 | 680,040 | 2023年9月13日 | |
9 | 同心共成 | 666,000 | 0.5133 | 666,000 | 2023年9月13日 | 注3 |
10 | 七匹狼控股 | 612,000 | 0.4717 | 612,000 | 2023年9月30日 |
注1:
(1)公司现任董事王冰通过同创光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99,611股,占公司总股本
0.15%,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此,王冰通过同创光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数为49,902股。
(2)公司现任董事林雪枫通过同创光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99,611股,占公司总股本
0.15%,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此,林雪枫通过同创光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数为49,902股。
(3)公司现任监事许怡通过同创光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9,922股,占公司总股本
0.03%,根据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做出的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因此,许怡通过同创光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数为9,980股。
(4)公司现任监事李宁通过同创光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33,074股,占公司总股本
0.10%,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此,李宁通过同创光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数为33,268股。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兼任财务总监张健通过同创光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467,535股,占公司总股本1.13%,根据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做出的承诺:“如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自2022年12月19日至2023年1月16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40.37元/股,触发前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张健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延长至2026年3月13日(非交易日顺延),因此,张健通过同创光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数为0股。
(6)公司原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许树良通过同创光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60,145股,占公司总股本0.28%,根据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做出的承诺:“如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自2022年12月19日至2023年1月16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40.37元/股,触发前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许树良通过同创光通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延长至2024年3月30日(非交易日顺延),因此,许树良通过同创光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数为0股。许树良先生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将严格遵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进行管理。
综上,同创光通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数为6,312,234股。
注2:
(1)现任监事会主席左静通过优耐特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32,891股,占公司总股本
0.18%,根据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做出的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因此,左静通过优耐特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数为58,222股。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兼任财务总监张健通过优耐特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245,735股,占公司总股本0.96%,根据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做出的承诺:“如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自2022年12月19日至2023年1月16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40.37元/股,触发前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张健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延长至2026年3月13日(非交易日顺延),因此,张健通过优耐特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数为0股。综上,优耐特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数为3,803,016股。注3:
(1)现任监事许怡通过同心共成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01%,根据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做出的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因此,许怡通过同心共成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数为4,500股。
综上,同心共成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数为652,500股。
除此之外,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5、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增减数量(股)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 97,308,000.00 | 75.00 | -35,522,280.00 | 61,785,720.00 | 47.62 |
高管锁定股 | - | - | - | ||
首发前限售股 | 97,308,000.00 | 75.00 | -35,522,280.00 | 61,785,720.00 | 47.62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32,436,000.00 | 25.00 | 35,522,280.00 | 67,958,280.00 | 52.38 |
三、总股本 | 129,744,000.00 | 100.00 | - | 129,744,000.00 | 100.00 |
注:上表系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2023年9月15日作为股权登记日下发的股本结构表填写。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联特科技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