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特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形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2024年4月8日(星期一)14:30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大道52号E地块12栋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
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集人:董事会主持人:董事长、总经理张健先生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6,63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9,744,000股的59.067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6,244,2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9,744,000股的
58.76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92,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9,744,000股的0.302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61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9,744,000股的4.328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5,223,4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9,744,000股的4.02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92,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9,744,000股的0.3024%。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6,63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58%;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6,63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58%;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胡琪、许桓铭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