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特科技: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
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0月2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4年4月25日至2024年10月2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已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在自查期间,有4名核查对象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4名核查对象均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经公司核查,上述核查对象在其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通过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及时点安排,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完全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独立判断及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其他核查对象均不存在自查期间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内幕信息知情的相关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