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4-27  三元生物(301206)公司公告

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及

其他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查询公司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本着对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部门的要求,适应公司经营业务活动的实际需要,能够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合理控制经营风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运作规范健康。董事会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二、对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此,我们同意《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对于《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结合公司自身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形势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等因素,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等关于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相关承诺,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四、对于《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预计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是合理、必要的。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的决策和批准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也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五、对于《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六、对于《关于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薪酬水平,可以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

发展,该议案内容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关于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七、对于《关于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薪酬水平,可以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该议案内容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关于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八、对于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于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的担保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严格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赵春海

2023年4月26日

独立董事签字:

杨公随

2023年4月26日

独立董事签字:

朱宁

2023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