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兰疫苗: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相关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任何对外担保事项,未发现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3年6月30日的其他对外担保情形。
二、独立董事对《募集资金2023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结合实际情况,编制的《募集资金2023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存放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户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真实反映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募集资金2023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独立董事对《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归属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四、独立董事对《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3年8月23日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架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责任感和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8月23日,向7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9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李德新、董关木、杨东升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