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兰疫苗: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

http://ddx.gubit.cn  2023-10-28  华兰疫苗(301207)公司公告

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标准和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1/2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产生。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以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和获准辞职后,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需是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或总结等形式提供给董事会,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程序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经主任委员召集,或经非主任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若经非主任委员提议的,主任委员应在收到提议后5天内召集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