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兰疫苗:关于收到河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河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吕成玉:
经查,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兰疫苗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华兰疫苗在2022年4月8日至6月7日、6月16日至29日、7月5日至11日存在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金额超过董事会授权额度的情形,在此期间公司现金管理最高额为12.5亿元,超出董事会审议额度2.5亿元且未及时进行披露。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吕成玉对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吕成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在2022年8月的募集资金自查工作中发现现金管理超额后,立即对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详细梳理和排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监事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了通报、传达,组织相关部门就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专项培训,切实纠正其理解和认识偏差问题。2022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补充确认了上述超额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自2022年7月12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再出现现金管理金额超出董事会授权额度的情形。
公司收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