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亦科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5-29  中亦科技(301208)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208 证券简称:中亦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2

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29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年5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11号粮科大厦3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邵峰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5,34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15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94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10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40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51%。

2、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3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02%。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45,33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4%;反对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32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943%;反对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0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体表决情况:同意45,33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4%;反对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32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943%;反对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0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45,29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4%;反对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弃权4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0%。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28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7544%;反对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057%;弃权4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399%。

(四)审议通过《关于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45,29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4%;反对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弃权4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6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0%。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28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7544%;反对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057%;弃权4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399%。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45,33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4%;反对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32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943%;反对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0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45,29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4%;反对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弃权4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0%。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28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7544%;反对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2057%;弃权4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399%。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45,33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4%;反对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32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943%;反对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0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45,29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4%;反对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弃权4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0%。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28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7544%;反对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057%;弃权4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399%。

(九)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45,33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4%;反对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32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943%;反对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0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吉奎、赵奕翔列席和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5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