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化学: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209 证券简称:联合化学 公告编号:2023-020
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76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4.95元,募集资金总额29,900.00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4,068.02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5,831.98万元。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和信验字(2022)第000040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无签署协议的权限)、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及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根据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存放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银行账户为:12653000000654087)账户所管理的募集资金用于“年产8,000吨有机颜料生产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至2023年5月31日,上述专户募集资金金额为204,232,113.11元。
结合公司发展需要及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使用,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决定在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将存放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银行账户为:
12653000000654087)内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转存至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待募集资金完全转出后,公司将注销原募集资金专户,原募集资金专户对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终止。公司将与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存放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的募集资金(银行账户为:12653000000654087)已经转存至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内,原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已经注销。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及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6622004101421001134。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8,000吨有机颜料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甲方支取和使用专户内的资金,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乙方发出加盖甲方预留印鉴的划款申请。划款申请应具备以下要素:付款人名称、付款账号、收款人名称、收款账号、付款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等(详见附件二)。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划款申请等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四、乙方由其授权经办人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对划款申请进行形式性审查即审核甲方的划款申请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专户预留印鉴表面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表面一致。经审查认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应将款项及时支付给甲方指定的收款人。若审查后,乙方发现甲方的划款申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甲方未能改正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丙方。
五、甲方应为乙方审核、执行申请预留必要的时间(不少于乙方收到申请后【48】小时),并确保专户中有足够余额,否则因甲方未给予乙方足够执行时间或者专户余额不足致使乙方无法及时执行申请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所承担的监管责任,不应被视为对甲方的行为提供保证和其他形式的担保。
六、乙方有权按照银行服务收费标准向甲方收取银行结算、汇划等手续费,该等费用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额从专户中直接扣除,无需甲方发送划款申请。
七、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八、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缪兴旺、张少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九、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十、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十一、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七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二、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乙方不存在过错的除外。为避免疑问,乙方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乙方不对专户的资金使用和划付进行监管。
十三、下列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乙方已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监管义务;
(2)监管期限到期后专户发生的款项支取、划转、销户、变更账户;
(3)监管期限内,专户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执行等强制措施;
(4)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开立专户,或相关方未按合同约定将款项及时、足额存入专户;
(5)乙方提供账户监管服务,并非对债券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乙方不承担债券资金运用风险;
(6)对甲方或其他指定方在资金运用合同等约定的资金支付与分配方式等内容,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乙方仅根据甲方或其他指定方提供的资料进行用途监督,但对无法获取相关信息而导致无法履行的监督职责不承担责任;
(8)对在专户以外账户内的募集资金,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四、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