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化学: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2-05  联合化学(301209)公司公告

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秀梅女士。

(四)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2月5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起止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2月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六)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七) 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9,778,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72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9,77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71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7%。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4,278,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4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4,27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43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37%。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77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7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99%;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77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7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99%;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郑超、黄彦宇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