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杨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210 证券简称:金杨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0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7月31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2023年7月3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3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31日9:15—15:00。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建林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张马桥路168号无锡市金杨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52,517,68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3.6915%。其中:
(1 )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51,649,45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2.6385%。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868,23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530%。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共计7人,代表股份880,33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676%。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12,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147%。
(2 )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868,23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530%。
3. 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2,516,587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9%;
反对1,1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79,2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50%;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2,513,5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2%; 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76,2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43%;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6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52,516,5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9%;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79,2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50%;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51,652,7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530%; 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弃权863,8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3,8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4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3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472%;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50%;弃权863,8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3,8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27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2,516,5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9%; 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79,2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50%;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2,516,5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9%; 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79,2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50%;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2,516,5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9%; 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79,2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50%;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52,516,5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9%; 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79,2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50%;反对1,1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52,516,5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9%; 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79,2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50%;反对1,1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52,516,5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9%; 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79,2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50%;反对1,1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52,516,5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9%; 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79,2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50%;反对1,1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52,516,5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9%; 反
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79,2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50%;反对1,1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52,516,5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9%; 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79,2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50%;反对1,1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张俊律师、张之玥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8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