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杨股份: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8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8日9:15—15:00。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建林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张马桥路168号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1人,代表股份55,238,7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915%。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51,637,35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2.6239%。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55人,代表股份3,601,42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3677%。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共计156人,代表股份4,051,42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9134%。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450,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5457%。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55人,代表股份3,601,42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3677%。
3. 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128,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1%;
反对10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2%;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41,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750%;反对10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65%;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张之玥律师、钱晓波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11月 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