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迪药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迪药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对亨迪药业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639号文核准,亨迪药业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0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5.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48,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00,732,340.85元,超募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0,425,540.85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16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2月16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1]第2-10059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2020年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 |
1 | 年产5,000吨布洛芬原料药项目 | 57,332.66 | 57,332.66 |
2 | 年产1,200吨原料药项目 | 29,225.11 | 29,225.11 |
3 | 年产12吨抗肿瘤原料药项目 | 17,472.91 | 17,472.91 |
4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15,000.00 | 15,000.00 |
合计 | 119,030.68 | 119,030.68 |
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用于投资高端医药制剂国际化项目的议案》,变更后募投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 |
1 | 年产5,000吨布洛芬原料药项目 | 57,332.66 | 57,332.66 |
2 | 高端医药制剂国际化项目 | 33,227.00 | 30,542.55 |
3 | 年产700吨原料药项目 | 18,225.11 | 18,225.11 |
4 | 年产12吨抗肿瘤原料药项目 | 17,472.91 | 17,472.91 |
5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15,000.00 | 15,000.00 |
合计 | 141,257.68 | 138,573.23 |
三、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实施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1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年产5,000吨布洛芬原料药项目”,将原计划投入该项目的募集资金57,332.66万中的18,640.00万元投资新项目“武汉亨迪原料药和制剂产品研发项目”。
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武汉亨迪原料药和制剂产品研发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武汉亨迪药物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武汉亨迪”)增资18,640.00万元实施募投项目,其中2,000.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6,640.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武汉亨迪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本次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增资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1、武汉亨迪
项目 | 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武汉亨迪药物开发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15MA49NKT07K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 2021年1月22日 |
注册资本 | 3,0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程志刚 |
注册地 |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光谷南大健康产业园15号 |
股东构成 | 公司持有100.00%股权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化学产品(不含危化品)研发、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批发;药品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武汉亨迪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公司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增资后募集资金的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子公司武汉亨迪将开立募集资金专户,与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实施监管。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2024年1月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武汉亨迪增资18,640.00万元实施募投项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2024年1月3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武汉亨迪增资18,640.00万元实施募投项目。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符合实施募投项目的实际需要,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事项。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国泰君安认为:亨迪药业本次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武汉亨迪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公司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李 懿 王 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