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想科技: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事项的专项现场检查报告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想科技”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观想科技募集资金使用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观想科技存在不当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保荐机构在获悉上述事项后,于2023年8月30日至2023年9月15日就该事项对公司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
在现场检查前,保荐机构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向上市公司发出尽职调查提供材料清单。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通过如下核查手段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了解公司内控及募集资金相关制度;走访打印募集资金账户流水,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取得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所涉交易明细、相关会计凭证、银行单据等。
二、本次现场检查事项的具体情况及整改措施
(一)募集资金使用事项具体情况
根据募集资金流水对应的合同及凭证,2023年1月至6月公司募投项目“装备综合保障产品及服务产业化项目”使用14,574,020.00元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该项目计划采购的产品,后续该等产品及其他加载了公司软件的硬件产品作为整套定制化产品随后进行销售。
经核查,前述募集资金所购买的相关产品实际用于现有业务生产经营所需,未最终投向募投项目“装备综合保障产品及服务产业化项目”,不符合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综上所述,在2023年1月至6月,因公司管理层及财务人员未准确理解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及规则,不当使用募集资金账户支付上述14,574,020.00元采购款。后经检查发现,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公司向募集资金专户转回不当使用的募集资金14,574,020.00元,纠正了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二)整改措施
自查发现上述不当使用募集资金事项后,公司及时进行了整改规范,具体的整改措施如下:
1、转回不当使用募集资金
2023年9月15日,公司向募集资金专户转回不当使用的募集资金14,574,020.00元,纠正了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2、积极组织开展内部公司治理自查,进一步加强内控建设
公司内部对该事项相关部门责任人落实责任,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加强内部教育。公司根据《关于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的公告》的有关要求,进行专项内控自查,进一步加强内控建设,提高持续规范运作能力及信息披露水平。
3、组织公司内部培训组织
公司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责任人认真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业务规范,提升思想认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的执行,进一步提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相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切实提高公司治理及内控管理能力。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经专项现场检查,提请公司注意:
1、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控制度的内部培训,深入学习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则和治理制度,特别是关于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容,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2、提高信息披露工作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公司需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子公司信息报告的责任人,强调各部门应密切关注、跟踪日常事务中与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加强公司内部沟通机制,及时反馈公司重大信息,理解并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制度,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3、保荐机构提请上市公司需根据《保荐协议》等相关约定,在持续督导期间向保荐机构提供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的工作便利,及时向保荐机构提供一切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同时,在持续督导期间,当上市公司出现或者根据情况预计可能出现下列事项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预计或者应当预计到该事项发生的当日将有关事项和文件送达保荐机构,上述时间要求按照发生在先的为准;上市公司应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形包括:(1)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2)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3)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
(4)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5)《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规定重大事件;(6)《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所列情形;(7)其他对发行人规范运作、持续经营、履行承诺和义务具有影响的重大事项。保荐机构提请上市公司需严格遵守《保荐协议》的相关约定,进一步加强与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配合力度。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第二十九条规定,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本所规定的期限内就不当使用募集资金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应当在现场检查结束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完成现场检查报告,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保荐机构在获悉公司发生不当使用募集资金后,于2023年8月30日至2023年9月15日开展专项现场检查,并在现场检查结束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备专项现场检查报告。
五、公司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过程中,公司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核查,公司存在不当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不当使用募集资金已全部归还,不当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已消除,避免了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受到实际损害的严重后果。
保荐机构要求公司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内部培训,深入学习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则和治理制度,增强自我规范、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意识;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杜绝出现任何形式的不当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提高信息披露工作水平,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事项的专项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李军伟 | 李志杰 |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