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想科技:内部审计制度

http://ddx.gubit.cn  2023-10-28  观想科技(301213)公司公告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股份公司内部审计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股份公司内部审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与提出整改意见的活动。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和程序,并对具体的内部控制的评审、审计档案的管理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第五条 内部审计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驻外办事处等现有的与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的部门或企业与公司治理、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之一是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第八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负责人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合理配置专职或兼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晓会计原理及其操作技能;

(二)熟悉内部审计准则、程序和技术;

(三)了解本公司的有关业务知识;

(四)了解本公司的经营管理基本规则;

(五)熟悉税收法规及相关财经政策;

(六)审计人员的自身素质,包括:

1. 对审计技术的熟练性与项目的熟练性;

2. 严谨的工作作风和高度的责任心;

3. 能协调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善于有效沟通,善于解决审计实务中的特殊问题;

4. 能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自己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

第十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密切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 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根据股份公司的实际情况,审计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的执行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公司的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二)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公司内部管理控制系统及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督促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改善和加强,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三)工程项目审计:对新建项目和技改项目的预算、决算情况,工程合同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违规违章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四)合同审计: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承包租赁合同等实行备案制,并不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五)经济效益审计:对外投资及收益分配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六)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单位、部门或个

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公司监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如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等。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检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检查资产,检测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检查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记录、数据及证明,查阅相关资料或档案;

(四)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严重损失浪费、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经报总经理同意,可以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严重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股份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可以暂时予以封存。

(八)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股份公司工作重点和董事会的部署,由审计部拟定公司年度、季度审计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按季、按年组织实施。

(二)对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主管领导临时交办的审计事项,根据要求组织实施。

(三)审计实施前,应先向被审计对象发送《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一般情况下应按照规定的格式提前三天送达被审计对象,同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需要配合审计的工作条件和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四)实施审计时,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听取情况,收集资料,尤其对审计要点要仔细核查,认真做好审计记录;对各审计事项,应取得证明材料,记入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的工作记录和证明材料,应由被审计对象的相关人员签章认证。

(五)审计结束,将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归纳,对照审计标准,对被审计对象作出初步评价,写出审计报告初稿,经主管领导审阅、修改后送交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核实

事实及数据。

(六)审计部向被审计对象送交审计报告初稿时,要随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要求被审计对象就审计报告或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与建议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上表述意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一般限定在七天内由被审计对象的负责人表述意见盖章后返回审计部门,逾期则作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处理。

(七)对被审计对象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反馈的书面意见,审计部应该认真研究,如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的,应实事求是地进行修改或补充。

(八)审计部将经过修改补充后形成的审计报告正稿,连同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最后再将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形成的正式审计报告送交被审计对象,同时呈报股份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及有关领导审阅。

(九)对有整改要求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对象应在接到正式审计报告后,对审计报告中的整改意见或建议认真研究,落实处理,并将有关整改情况在一个月内书面反馈审计部门。

(十)审计部可根据需要,对一般事项实行回访,对重要事项进行后续审计,以检查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

(十一)对已办理完毕的审计事项,审计部应自结束之日起15天内建立审计档案,并按股份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归档。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六章 纪律和奖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二十九条 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内审部门和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违规行为,保护企业资产的有功人员,股份公司应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扣罚、撤职等行政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对象(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股份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撤职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五)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六)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员工的。第三十二条 公司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有条件成立二级审计机构的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开展各项内部审计工作,其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报股份公司备案。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审计项目确定后,一般由公司审计部负责完成,遇到项目集中或审计部自身审计力量不足等情况时,经主管领导同意,也可由委托中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项目所在单位列支。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六条 制度解释权归属股份公司董事会。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股份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施行。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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