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想科技: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213 证券简称:观想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3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因公司实际经营发展及经营范围规范表述需要,公司对经营范围变更如下: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专业设计服务;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制造;人工智能双创服务平台;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软件外包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卫星技术综合应用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通信设备制造;通讯设备销售;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网络设备制造;网络设备销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集成电路设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数字技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科技中介服务;卫星导航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火箭控制系统研发;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章程》修订内容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及上述变更经营范围情况,并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修订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研发、销售软件;生产电子产品并提供技术服务;研发通讯技术、生产通讯设备(不含无线电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及卫星地面接收设备)并提供技术转让;计算机系统集成;指纹识别系统软硬件、机械产品、机电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推广、销售并提供技术服务及成果转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凭资质证书经营);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凭资质证书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工业行业另设分支机构经营或另择经营场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软件外包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系统服务;集成电路设计;通信设备制造;通讯设备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卫星技术综合应用系统集成;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专业设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制造;数字技术服务;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网络设备制造;网络设备销 |
售;网络技术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双创服务平台;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科技中介服务;卫星导航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火箭控制系统研发;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经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 |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现阶段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一)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数,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况; 在公司实现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有足够现金实施现金分红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将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每年以现金分红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或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且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未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用于业务发展。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一)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数,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况; (三)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公司未能满足前述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在公司实现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有足够现金实施现金分红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将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每年以现金分红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或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且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未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用于业务发展。 |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审议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所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董事会及监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须公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同时就此议案公司将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审议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所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三)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董事会及监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须公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同时就此议案公司将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 |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本次《公司章程》修改的上述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本次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全权负责向相关登记机关办理修订《公司章程》涉及的备案等工商变更手续。
修改后的《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见公司同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文件。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