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想科技: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2024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 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6次,每月由银行独立发送电子版对账单至保荐机构,保荐机构每月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变动情况和大额资金支取使用情况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1次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1次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1次 |
保荐机构名称: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 责任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 观想科技 |
保荐代表人姓名: 李军伟 | 联系电话:010-63212001 |
保荐代表人姓名: 李志杰 | 联系电话:010-63212001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0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不适用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3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不适用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4年5月16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公司法修订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1、2024年6月3日,观想科技因未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6.2.1、6.2.2条的规定披露业绩预告,魏强、王礼节、易津禾因违反《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的规定,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01号)。在收到监管函后,公司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杜绝再次发生同类事件。 2、2024年5月29日,观想科技及魏强、王礼节、易津禾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魏强、王礼节、易津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观想科技因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观想科技及魏强、王礼节、易津禾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在收到警示函后,公司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杜绝再次发生同类事件。 | 公司在收到监管函件后,保荐机构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督促公司相关人员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风险责任意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 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 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编号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及解决措施 |
1 | 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2024年4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一创投行及保荐代表人尹航、姚亚良、郑旭楠出具《关于对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尹航、姚亚良、郑旭楠的监管函》(深证函〔2024〕267号)。该文件指出,一创投行及尹航、姚亚良、郑旭楠在保荐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过程中,存在未及时向交易所报送会后事项并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保荐机构在收到《监管函》后高度重视,已于2024年4月启动内部问责程序,于2024年5月,由质量控制部就项目审核阶段中应及时汇报的重大事项、报送会后事项以及及时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等相关监管规定和工作要求向投行全体员工进行培训,并针对上述事项进行总结等,进一步落实公司对会后事项“及时报告并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要求,确保相关信息披露内容在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满足及时性要求。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本页无正文,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军伟 李志杰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