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关于对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55号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魏强、王礼节、易明权、易津禾: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对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魏强等相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9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一是存在多笔采购付款支出与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比例不一致,与公司《采购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不符;二是多份验收单据签字要素缺失,部分项目仅以收货单而非项目验收报告作为验收依据,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相关规定不符。
2.信息披露不规范。公司2021年至2023年第三季度部分业务存在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
入(2017年修订)》规定的情形。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前述收入数据错误予以更正。
3.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未列明募集资金采购计划、资金规模,以实际发生采购确认为募投项目所需,募集资金管理内控执行不到位。
4.制度执行不规范。2024年7月26日,公司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显示,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但因通知不到位,审计委员会个别委员(独立董事)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未签署相关文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1.1条、第5.1.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4.1.1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1.1条、第5.1.1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1.2条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2.2.3条的规定。
魏强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礼节作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易明权作为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易津禾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1.3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