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汽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选聘程序合法。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任职资格合法。本次受聘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我们认为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管理能力及决策和协调能力,能够胜任任职岗位的职责要求,符合公司发展要求。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第二届董事会聘任张子鹏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陈虹 | 张海燕 | 石之恒 | ||
时间:2023年7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