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汽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4月19日;
3、公示方式:公司OA内部公示;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以通过电话、邮件及当面反馈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进行反馈,公司监事会将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材料。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4、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