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是科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5-04-04  华是科技(301218)公司公告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2025年4月3日(星期四)15:00

2、 召开地点: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嘉企路16号华是科技园A座一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俞永方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2,309,1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4,040,000股的37.10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1,901,0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4,040,000股的36.742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08,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4,040,000股的0.357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391,0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4,040,000股的3.85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3,982,9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4,040,000股的3.49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08,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4,040,000股的0.3579%。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228,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94%;反对47,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3%;弃权3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10,4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633%;反对47,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20%;弃权3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4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230,2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4%;反对44,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5%;弃权3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12,1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020%;反对44,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68%;弃权3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1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刘秀华、汪节云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