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香股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220 证券简称:亚香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7
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12日(星期二)14:3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秀路29号3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军学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本次股东大会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35,550,7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985%。
1、股东出席现场会议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35,522,4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635%。
2、股东参加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2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
3、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会议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的中小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2,376,0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07%。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0%。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5,522,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204%,反对2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47,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90%,反对2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522,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204%,反对2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47,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90%,反对2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崴律师、马毓琳律师
3、结论性意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