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香股份: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4-11  亚香股份(30122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220 证券简称:亚香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7

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4年3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公司因聘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担任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以及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震川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鉴于公司募集资金持续督导机构发生变更,为保证募集资金督导工作的正常进行,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招商证券与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震川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92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2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5.9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26,796,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4,701,898.50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62,094,101.5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6月17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215Z0028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招商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4年1月31日,公司本次签订三方协议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账户名称银行名称银行账号募集资金余额
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震川支行2010020212038101,412,177.32
合计101,412,177.32

注:①上述余额包含结构性存款100,000,000.00元。②2023年7月,亚香股份在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震川支行开立银行存款账户(账号:2010020212038),作为“亚香生物科技(泰国)有限公司生产基地项目”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③2024年1月26日,公司通过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震川支行募集资金专户向泰国UOBPlazaBangkokMainBr.银行(账号:6991914878和6999012431)境外账户转出人民币60,000,000.00元用于支付泰国亚香募投项目的建设资金,截至2024年1月31日,已支付13,594,619.19元,余额为46,405,380.81元。截至2024年1月31日,公司合计剩余募集资金余额为147,817,558.13元。

二、募集资金三方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称“甲方”)与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震川支行(以下简称 “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户名: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2010020212038,开户行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震川支行,截止2024年1月31日,专户余额为¥101,412,177.32元。该专户仅作为“亚香生物科技(泰国)有限公司生产基地项目”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第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甲方的子公司或甲方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甲方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第三条 甲方承诺,若本单位存在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上述存单的支取、续存等需先转入本协议约定的专户后进行相关业务处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第四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五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六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覃建华、程建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七条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九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十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解除。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三、备查文件

1、公司与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震川支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