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香股份: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220 证券简称:亚香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4
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支持控股子公司武穴格莱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穴格莱默”)经营发展的需要,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为武穴格莱默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4,0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最高不超过4,8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具体担保额度、担保期限以最终签订协议为准。
2024年11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便于担保事项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担保方式与期限,签订有关本次担保事项的相关合同等。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武穴格莱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MA499M1T5H
3、注册资本:3,571.43万元
4、住所:武穴市田镇马口工业园
5、法定代表人:钱圣一
6、注册日期:2019-06-21
7、经营范围:香精香料及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
8、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武穴格莱默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72%股份。
9、武穴格莱默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 | 202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48,441,289.27 | 61,460,167.36 |
负债总额 | 12,726,959.76 | 33, 654, 015. 12 |
净资产 | 35,714,329.51 | 27,806,152.24 |
项目 | 2023年1-12月(未经审计) | 2024年1-9月(未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0 | 0 |
营业利润 | -1,618,273.42 | -1,483,611.91 |
净利润 | -1,618,273.42 | -1,164,534.77 |
10、武穴格莱默从本年初至今,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无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为武穴格莱默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4,0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提供最高不超过4,8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将由控股子公司与相关银行共同协商确定,因此具体担保内容和形式以签订的相关合同内容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武穴格莱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拟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4,0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授信额度,本公司同意为该等银行授信提供最高不超过4,8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具体担保额度、担保期限以最终签订协议为准。同时授权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担保方式与期限,签订有关本次担保事项的相关合同等。公司本次提供担保系为支持武穴格莱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该公司具备偿债能力,财务风险可控,上述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担保对象的其他股东未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同时未提供反担保。公司持有武穴格莱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72%的股权,此次担保风险可控且未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生效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总金额为16,800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0.6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4,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53%。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及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除以下情况外,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2014年1月,本公司为江苏泰格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格化工公司)银行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金额2,000万元。因被担保方泰格化工公司无法履行到期借款偿还义务,本公司因负有连带责任而被债权人起诉,要求履行担保义务。该案经审理后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执行,债权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泰格化工公司位于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的工业房地产及地上附属设施、机器设备并使其主张债权得以偿还。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5)连执字第00376号结案通知书。2019年5月27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7执监392号的执行裁定书,根据执行监督程序将已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5)连执字第00376号结案通知书予以撤销。
2021年5月21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7执恢24号之一法人执行裁定书,裁定前述案件交由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行。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以案号(2021)苏0723执3394号受理后冻结公司银行账户资金4,155,641.42元,该冻结资金于2022年已经解冻。根据目前所掌握的情况,结合相关方的专业意见,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等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本公司确认相关预计负债169.41万元。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