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香股份: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220 证券简称:亚香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6
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ASIA AROMA BIOTECHNOLOGY (THAILAND) CO.,LTD.(亚香生物科技(泰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国亚香”)拟向中国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3亿泰铢的银行授信额度,由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香股份”或“公司”)为上述授信提供最高不超过3亿泰铢(以2025年2月28日汇率折算约为6,390.32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
2025年3月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便于担保事项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担保方式与期限,签订有关本次担保事项的相关合同等。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ASIA AROMA BIOTECHNOLOGY (THAILAND) CO., LTD.(亚香生物科技(泰国)有限公司)
2、注册地:泰国;
3、注册资本:4,378.75万美元;
4、经营范围:香精香料以及食品添加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5、与公司的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6、泰国亚香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 | 202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147,678,402.32 | 376,051,356.88 |
负债总额 | 12,658,314.42 | 61,453,768.43 |
净资产 | 135,020,087.90 | 314,597,588.45 |
项目 | 2023年度(经审计) | 2024年1-9月(未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0 | 0 |
营业利润 | 613,950.44 | -520,561.22 |
净利润 | 491,160.35 | -397,600.52 |
7、经查询,泰国亚香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
3、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自本合同所指主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
4、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4.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3亿泰铢。
4.2、在本合同第三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展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兑损失、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应收的任何费用和款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第三条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泰国亚香拟向中国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3亿泰铢的银行授信额度,同意公司为上述授信提供最高不超过3亿泰铢(以2025年2月28日汇率折算约为6,390.32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同时授权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担保方式与期限,签订有关本次担保事项的相关合同等。公司本次提供担保系为支持泰国亚香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生效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总金额为23,190.32万元(含本次担保3亿泰铢,以2025年2月28日汇率折算约为6,390.32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4.69%。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7,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43%。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及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除以下情况外,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2014年1月,本公司为江苏泰格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格化工公司)银行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金额2,000万元。因被担保方泰格化工公司无法履行到期借款偿还义务,本公司因负有连带责任而被债权人起诉,要求履行担保义务。该案经审理后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执行,债权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泰格化工公司位于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的工业房地产及地上附属设施、机器设备并使其主张债权得以偿还。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5)连执字第00376号结案通知书。
2019年5月27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7执监392号的执行裁定书,根据执行监督程序将已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5)连执字第00376号结案通知书予以撤销。
2021年5月21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7执恢24号之一法人执行裁定书,裁定前述案件交由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行。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以案号(2021)苏0723执3394号受理后冻结公司银行账户资金4,155,641.42元,该冻结资金于2022年已经解冻。根据目前所掌握的情况,结合相关方的专业意见,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等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本公司确认相关预计负债169.41万元。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