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庭信息: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3年4月1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2023年4月1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公告,并于2023年4月21日在公司内部OA系统向全体员工公示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4月21日至2023年4月30日,公示期共计10天。
在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及通讯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
无反馈记录。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内容。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5、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骨干,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在职员工。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