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庭信息: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221 证券简称:光庭信息 公告编号:2023-073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95号)同意注册,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315.56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9.8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1,834.49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3,978.69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7,855.79万元,其中超募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9,123.93万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12月17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大信验字[2021]第2-00050号”的《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监管协议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二、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一)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开立背景
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光庭华南总部基地项目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全资子公司广州光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光庭”)为实施主体,投资50,388.14万元建设“光庭华南总部基地项目”(最终项目投资总额以实际投资为准);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50,000万元用于上述投资,其余部分由公司或广州光庭以自有资金或自
筹资金予以补充。上述超募资金中9,000万元将用于向广州光庭增资。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批准的权限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签署或授权相关子公司负责人签署相关投资协议与合同文件,组织参与募集资金账户设立、项目土地公开挂牌竞买、项目建设审批手续等后续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光庭华南总部基地项目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2)。
上述事项经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和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相关审批程序履行完成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广州光庭、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四方监管协议》。本次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的详细情况如下:
开户人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募投项目 |
广州光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9550880242883200123 | 光庭华南总部基地项目 |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1”)、广州光庭(“甲方2”,“甲方1”和“甲方2”合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乙方”)以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的《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1、甲方2以及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光庭华南总部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展翔、赵简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按孰低原则,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及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1、甲方2及乙、丙四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