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威: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议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相关材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并经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阅汪剑平先生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汪剑平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了解汪剑平先生的工作经历、教育背景和身体状况,我们认为汪剑平先生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未来发展。
同意继续聘任汪剑平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阅傅庆华先生、徐耀庭先生、陈宇先生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傅庆华先生、徐耀庭先生、陈宇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了解傅庆华先生、徐耀庭先生、陈宇先生的工作经历、教育背景和身体状况,我们认为傅庆华先生、徐耀庭先生、陈宇先生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
同意聘任傅庆华先生、徐耀庭先生、陈宇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三、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阅杨菊女士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杨菊女士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了解杨菊女士的工作经历、教育背景和身体状况,我们认为杨菊女士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未来发展。
同意继续聘任杨菊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姚武强
王金良
张惠忠
2023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