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威: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5-18  浙江恒威(301222)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222 证券简称:浙江恒威 公告编号:2023-026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建设高性能环保碱性和碳性电池项目及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及《关于建设扣式锂锰电池新建及工厂智能化改造项目及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52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2,533.34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价格为33.98元,募集资金总额860,828,932.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56,145,417.04元。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3月4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天健验字[2022]73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与账户开设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情况说明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建设高性能环保碱性和碳性电池项目及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及《关于建设扣式锂锰电池新建及工厂智能化改造项目及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管理层依照规定对本次募投项目变更所涉及的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开立及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进行办理,以保障公司变更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序推进。

公司原“高性能环保电池新建及智能化改造项目”、“电池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智能工厂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在募集资金本息余额全部转存至新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后予以注销,同时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保荐机构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573900477110616)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276,659,894.17元已转存至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新设募集资金专户,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1204060029000138613)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79650180802196982)内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合计76,992,143.64元已转存至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新设募集资金专户,公司正在办理原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手续,原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户名开户行账号资金用途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89010122000705707高性能环保碱性和碳性电池项目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358500100111079999扣式锂锰电池新建及工厂智能化改造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573900477110511超募资金

三、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为甲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为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森鹤、谭国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

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方式解决: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5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