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威: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7-11  浙江恒威(301222)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222 证券简称:浙江恒威 公告编号:2023-029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2号)同意注册,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33.34万股,并于2022年3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发行价格为33.98元,募集资金总额860,828,932.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56,145,417.04元。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3月4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天健验字[2022]73号《验资报告》。

二、监管协议签订及专户开立、储存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建设高性能环保碱性和碳性电池项目及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董事会已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募投项目变更所涉及的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开立及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以保障公司变更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序推进。

近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与公司全资子公司HW INTERNATIONALINVESTMENT HOLDINGS PTE. LTD(以下简称“新加坡恒威”或“甲方二”)、公

司全资孙公司HW ENERGY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越南恒威”或“甲方三”)、中国银行(香港)胡志明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或“乙方”)以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丙方”)就募集资金专户的监管事宜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越南恒威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设及存储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项目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账户余额
HW ENERGY COMPANY LIMITED高性能环保碱性和碳性电池项目中国银行(香港)胡志明市分行美元账户:100000600517593$ 0.00
越南盾账户:100000600517582? 0.00

注:越南恒威募集资金专户系新设账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尚未进行划转,故账户余额为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设子/孙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余额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人民币账户:89010122000705707? 234,179,736.07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人民币账户:358500100111079999? 4,762,871.0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人民币账户:573900477110511? 858,629.84
HW ENERGY COMPANY LIMITED中国银行(香港)胡志明市分行美元账户:100000600517593$ 0.00
越南盾账户:100000600517582? 0.00

三、《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为甲方一,新加坡恒威为甲方二,越南恒威为甲方三,中国银行为乙方,招商证券为丙方,“甲方一”、“甲方二”和“甲方三”合称为“甲方”:

1、甲方三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性能环保碱性和碳性电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反洗钱法》及越南国家银行颁发的有关结算账户开立与使用的规定等越南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乙方依据丙方通过其在本协议规定的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地址提出的查询要求进行提供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信息。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森鹤、谭国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包含账户对账单、收支回单、与付款相关的合同(如有));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但越南法律规定不允许提供的情况除外。丙方的书面要求中须明确:要求提供信息的理由、需要提供的信息(指明具体信息和客户名称)、信息使用目的。除了本协议第五条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在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仅需要出具合法身份证明以外,所属丙方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若对专户进行查询工作需向乙方出具甲方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 遇越南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上个月的对账单,并以邮件等方式抄送丙方指定的代表人。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累计从专户支取的美元或越南盾金额按支取当日中国银行(香港)胡志明市分行当日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及美元兑越南盾的汇率(如适用)折合成人民币金额计算)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及时以传真、邮件、短信通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9、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甲方

与丙方需书面通知乙方《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终止时间。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五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本协议自甲、乙、丙五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方式解决: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