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威: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恒威”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浙江恒威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2号)同意注册,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33.34万股,并于2022年3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76,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01,333,400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101,333,400股,其中:限售条件流通股为72,18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24%;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份数量为29,145,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76%。
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不存在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数量发生变动的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承诺的具体内容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徐耀庭在上述文件中承诺的具体内容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其他规定。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其他规定。
(4)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9月9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的规定,考虑稳定发行人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等因素并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7)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8)如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
(9)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10)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徐耀庭在其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所做出的承诺外,另外承诺的具体内容如下:
(11)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发前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2、承诺的履行进展
鉴于公司股票于2022年3月9日上市,自2022年4月8日起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33.98 元/股,触发了上述第(4)条承诺,满足股东徐耀庭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股东徐耀庭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延长锁定期后到期日为2023年9月8日。现锁定期届满,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将于2023年9月13日上市流通。股份锁定期延长详情请查阅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1)。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从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3、其他情况说明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9月13日(星期三);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为1户;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480%,其中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3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70%;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 股份数量 | 占总股本比例 | 本次解除 限售数量 |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 | 备注 |
1 | 徐耀庭 | 150,000 | 0.1480% | 150,000 | 37,500 | 董事、副总经理 |
注: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2、徐耀庭先生是公司现任董事、副总经理,其在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其做出的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类别 | 本次解除限售前 | 本次变动增减数量(+,-)(股) | 本次解除限售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 72,187,500 | 71.24% | -37,500 | 72,150,000 | 71.20% |
首发前限售股 | 71,925,000 | 70.98% | -150,000 | 71,775,000 | 70.83% |
高管锁定股 | 262,500 | 0.26% | +112,500 | 375,000 | 0.37%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29,145,900 | 28.76% | +37,500 | 29,183,400 | 28.80% |
三、总股本 | 101,333,400 | 100.00% | - | 101,333,400 | 100.00% |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浙江恒威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浙江恒威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浙江恒威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浙江恒威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森鹤 谭国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