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威:回购报告书

查股网  2024-02-21  浙江恒威(301222)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222 证券简称:浙江恒威 公告编号:2024-004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报告书

重要内容提示:

(一)本次回购基本情况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

1. 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 回购股份的用途:将在未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选择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如在回购完成后三年内未将回购股份用于前述用途,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已回购但尚未使用的股票进行注销。

3. 回购股份的价格: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6.50元/股(含本数),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4. 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下限2,500万元(含本数),回购价格36.50元/股测算,预计回购数量约为684,931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68%;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上限5,000万元(含本数),回购价格36.50元/股测算,预计回购数量约为1,369,863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35%。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5.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6. 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为人民币5,000万元(含本数),回购下限为人民币2,500万元(含本数);本次回购的资金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回购股份方案的审议程序

2024年2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份回购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情况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四)风险提示

1. 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 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3. 若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外部环境变化、临时经营需要等因素影响,致使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4. 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存在回购方案调整、变更、终止的风险。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本次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具体内容

1. 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立足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和价值增长,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并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的积极性,

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长远发展,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公司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并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本次回购的股份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实施上述用途,如公司未能按上述用途实施,则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2.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 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2)回购股份的价格: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6.50元/股(含本数)。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实际回购价格将综合回购实施期间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4. 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资金总额、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将在未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选择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如在回购完成后三年内未将回购股份用于前述用途,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已回购但尚未使用的股票进行注销。

(3)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4)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下限2,500万元,回购价格36.50元/股测算,预计回购数量约为684,931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68%;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上限5,000万元,回购价格36.50元/股测算,预计回购数量约为1,369,863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35%。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5.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

① 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提前达到最高限额(差额金额不足以回购100股公司股份),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② 如公司董事会依法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时间内回购股份:

①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②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 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② 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③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4)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二、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若按回购上限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36.50元/股测算,预计

可回购股数为1,369,863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35%。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则公司的总股本不发生变化,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回购前回购后
股份数量(股)占比(%)股份数量(股)占比(%)
有限售条件股72,000,00071.0573,369,86372.40
无限售条件股29,333,40028.9527,963,53727.60
总股本101,333,400100.00101,333,400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回购的股份最终未完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按相关规定进行注销,则总股本将发生变化。若按回购下限金额人民币2,5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36.50元/股测算,预计回购数量约为684,931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68%。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则公司的总股本不发生变化,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回购前回购后
股份数量(股)占比(%)股份数量(股)占比(%)
有限售条件股72,000,00071.0572,684,93171.73
无限售条件股29,333,40028.9528,648,46928.27
总股本101,333,400100.00101,333,400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回购的股份最终未完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按相关规定

进行注销,则总股本将发生变化。

三、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1. 根据本次回购方案,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限内择机支付,具有一定弹性。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1,363,734,033.91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298,078,145.38元、流动资产1,228,893,826.38元,按照本次回购上限人民币5,000万元测算,回购资金分别占以上指标的3.67%、3.85%、

4.07%。

综合考虑公司经营、财务等多方面因素,5,000万元的股份回购金额上限,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2. 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偿债能力等财务指标影响较小,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资产负债率为4.81%;合并口径下货币资金余额为882,262,219.30元。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 若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5,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36.5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为1,369,863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35%。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在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

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回购期间暂无明确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未来六个月暂无明确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选择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如在回购完成后三年内未将回购股份用于前述用途,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已回购但尚未使用的股票进行注销;若发生注销已回购股份情形,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通知所有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回购方案的审批情况与办理本次回购事宜的具体授权情况

1. 回购方案的审批情况

2024年2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份回购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 办理本次回购事宜的具体授权情况

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回购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但不限于实施的时间、价格、数量等,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市场最新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2)根据实际回购的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等相关

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

(3)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或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依据市场条件、股价表现、公司实际情况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终止实施本次回购方案;

(4)具体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5)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6)办理回购股份注销涉及的相关事宜;

(7)具体办理与本次回购事项有关的其他所必需的事项。上述授权事宜的授权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七、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1. 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 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3. 若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外部环境变化、临时经营需要等因素影响,致使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4. 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存在回购方案调整、变更、终止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其他事项

公司在回购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将对回购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开立及相关信息披露安排情况

1. 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情况

公司已于2024年2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2. 披露前十名股东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

公司于2024年2月21日披露了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即2024年2月8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3、回购期间其他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在涉及下列情形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1)公司将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

(2)公司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将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

(3)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4)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董事会将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5)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将停止回购行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2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