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威: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2-23  浙江恒威(301222)公司公告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不低于2,500万元且不超过5,000万元(均含本数)的自有资金,以不超过人民币36.50元/股(含本数)的价格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将在未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选择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2月19日和2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和《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公司现将首次回购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2024年2月23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回购股份数量为84,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8%,成交均价约为

20.97元/股,最高成交价为21.66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0.42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761,072.0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情况说明

1.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数量、价格和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①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②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 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② 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③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2. 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及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2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