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勃股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上市保荐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
二〇二三年六月
3-1-3-1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吕芸、王监国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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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 13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 14
四、关于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 16
五、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17
六、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 19
七、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 20
八、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板块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所作出的专业判断以及相应理由和依据,以及保荐人的核查内容和核查过程 ...... 20
九、保荐机构关于本次证券上市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说明 ...... 22
十、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 23
十一、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 24
十二、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推荐结论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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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上市保荐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保荐机构、保荐人 | 指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发行人、股份公司、恒勃股份
公司、发行人、股份公司、恒勃股份 | 指 |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系由浙江恒勃汽摩部件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 |
发行人会计师、中汇会计师
发行人会计师、中汇会计师 | 指 |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发行人律师
发行人律师 | 指 |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
《公司法》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注册管理办法》
《注册管理办法》 | 指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
《保荐管理办法》
《保荐管理办法》 | 指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创业板暂行规定》
《创业板暂行规定》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 |
《股票上市规则》
《股票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本次发行
本次发行 | 指 | 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行为 |
募投项目
募投项目 | 指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报告期
报告期 | 指 | 2020年、2021年和2022年 |
元、万元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注:本上市保荐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单项数据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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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 |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台州市海昌路1500号 |
成立时间: | 2005年10月18日 |
注册资本: | 7,75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周书忠 |
董事会秘书: | 阮江平 |
联系电话: | 0576-89225888 |
互联网地址: | www.chinahengbo.com |
主营业务: | 主要从事内燃机进气系统及配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
本次证券发行的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 |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核心技术、研发水平
1、主营业务
公司多年来主要从事内燃机进气系统及配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汽车进气系统及配件、摩托车进气系统及配件和通用机械进气系统及配件。公司被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评为“中国内燃机零部件行业排头兵企业”。公司系汽车、摩托车、通用机械行业知名制造企业的配套供应商与广汽集团、吉利集团、奇瑞集团、比亚迪、长城汽车、东风日产、五羊本田、新大洲本田、大长江集团、春风动力、建设雅马哈、厦门厦杏、富世华、本田动力等多家国内外知名品牌保持着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2、核心技术
公司始终坚持以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并重的自主创新战略,大力开展产学研合作,公司技术创新体系不断完善,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公司主要产品所涉及的核心生产技术如下:
序号 | 核心技术名称 | 对应的主要产品 | 核心技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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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研发水平
(1)公司的科研实力和成果情况
公司依托核心技术的研发和长期的技术积累,目前已获得100余项专利,并取得以下成果:
1 | CAE仿真技术的应用 | 脏进气管、空滤器、干净空气管、消音器、谐振腔、膨胀水箱、碳罐、进气歧管 | 自主研发 |
2 | 高效低噪空滤器技术 | 脏进气管、空滤器、干净空气管、消音器、谐振腔 | 自主研发 |
3 | 高效长寿命滤芯技术 | 空滤器、滤芯 | 自主研发 |
4 | 高效除尘除雪技术 | 进气管 | 自主研发 |
5 | 三缸发动机低噪音进气系统技术 | 脏进气管、空滤器、干净空气管、消音器、谐振腔 | 自主研发 |
6 | 汽车进气系统轻量化消音管技术 | 进气管 | 自主研发 |
7 | 空气管防结冰技术 | 消音器、干净空气管 | 自主研发 |
8 | 带OBD诊断功能的通风管技术 | 通风管 | 自主研发 |
9 | ORVR碳罐技术 | 汽车活性炭罐 | 自主研发 |
10 | 消除涡轮HISS噪声的中冷管技术 | 中冷管 | 自主研发 |
序号
序号 | 名称 | 颁发机构 | 颁发时间 | 所属主体 |
1 | 内燃机行业排头兵企业 | 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 | 2020年11月 | 发行人 |
2 | 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 2009年 | 发行人 |
3 |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 2013年10月 | 发行人 |
4 | 台州市专利示范企业证书 | 台州市科学技术局、台州市知识产权局 | 2018年11月 | 发行人 |
5 | 浙江省名牌产品证书 |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2018年11月 | 发行人 |
6 |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 2019年12月 | 发行人 |
7 | 十强民营科技企业 | 台州湾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 2020年2月 | 发行人 |
8 | “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证书 | 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 2019年12月 | 发行人 |
9 | 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1年8月 | 发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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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正在从事的研发项目情况
公司正在从事的主要研发项目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研发内容 | 进展阶段 | 拟达到目标 |
1 | 新能源汽车热管理膨胀水箱技术 | (1)集成手泵、控制阀、水道的水箱研发 (2)控制阀主控温控循环技术开发 | 方案设计阶段 | 1、模块集成:将多系统冷却集成到一起通过控制阀分组控温 2、寿命:10年或15万公里 3、爆破压力:≥0.8MPa 4、耐真空:≤20% |
2 | 新能源汽车热管理水管技术 | 耐水解、易装卸、集成温度传感器的水管研发 | 方案设计阶段 | 1、智能感温控制:各支路集成温度传感器,适时反馈冷却系温度 2、寿命:10年或15万公里 3、爆破压力:≥0.8MPa 4、耐真空:≤20% |
3 | 抗病毒空调过滤芯研发 | (1)滤芯模块化设计研究 (2)抗病毒模块滤芯研发 (3)手机APP监控空气质量技术开发 | 客户试样阶段 | 1、增加抗菌功能,消杀效果达到99% 2、电子模块化滤芯,保养方便节能 3、滤芯功能可视化,显示可用里程,以及提示滤芯保养时间 |
4 | 低排放活性炭罐技术 | (1)采用多参数式研发对炭罐进行工作能力及排放测试,形成数据库 (2)通过数据库匹配客户燃油系统设计要求 | 客户试样阶段 | 1、通气阻力:<1.0kPa 2、效率:>99%(大于15μm灰尘) 3、DBL:<90mg 4、ORVR:<0.05g/L |
5 | 大功率燃料电池阴极过滤器研发 | 物理过滤层和化学过滤层设计研发 | 研发设计阶段 | 1、适用于200kW以上电堆使用 2、通过多级结构降低风阻,使有害气体充分被吸收 3、SO2过滤效率至少90% |
6 | 超长涉水空气滤清器技术 | (1)防水型脏进气管研发 (2)带有水气分离功能的空滤器研发 | 方案设计阶段 | 1、涉水能力:涉水1米120分钟进入空滤器内部水量≤10ml 2、寿命:10年或15万公里 3、原始进气阻力:≤1.2kPa 4、原始滤清效率:≥98%(A2灰) 5、储灰量:≥0.3·Qve(A2灰) |
(3)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金额及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如下:
单位:万元
类别 | 2022年 | 2021年 | 2020年度 |
研发费用 | 4,124.55 | 3,860.33 | 3,043.81 |
营业收入 | 71,304.19 | 63,314.07 | 57,336.36 |
研发费用率 | 5.78% | 6.10% | 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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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 | 2021年12月31日/2021年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 |
资产总额(万元) | 77,779.74 | 64,914.49 | 62,645.98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万元) | 49,511.68 | 39,124.13 | 29,586.47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29.94 | 33.68 | 48.39 |
营业收入(万元) | 71,304.19 | 63,314.07 | 57,336.36 |
净利润(万元) | 10,387.55 | 9,537.66 | 6,474.05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 10,387.55 | 9,537.66 | 6,474.05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 10,137.64 | 9,750.79 | 6,607.31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1.34 | 1.23 | 0.88 |
稀释每股收益(元) | 1.34 | 1.23 | 0.88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23.44 | 27.76 | 27.56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 11,597.89 | 8,393.21 | 11,478.25 |
现金分红(万元) | - | - | - |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5.78 | 6.10 | 5.31 |
注1:现金分红为公司实际发放的含税现金股利金额。注2:上述相关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1)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影响归属于发行人股东净利润的非经常性损益
(3)基本每股收益=P0÷S
S= S0+S1+Si×Mi÷M0– Sj×Mj÷M0-Sk
其中:P0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S 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 为期初股份总数;S1 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 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 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 为报告期缩股数;M0 报告期月份数;Mi 为增加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 为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4)稀释每股收益=P1/(S0+S1+Si×Mi÷M0–Sj×Mj÷M0–Sk+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可转 换债券等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其中,P1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并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其影响,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公司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考虑所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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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和加权平均股数的影响,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5)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0/(E0+NP÷2+Ei×Mi÷M0– Ej×Mj÷M0±Ek×Mk÷M0)其中:P0 分别对应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i 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 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 为报告期月份数;Mi 为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 为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Ek 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 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6)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研发费用/营业收入。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未来下游燃油车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
目前,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为内燃机进气系统及配件,主要应用于燃油车以及新能源混合动力车。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数据,以及按照一辆燃油车或者新能源混合动力车配备一套汽车空滤器产品进行估算,2020年至2022年,我国乘用车空滤器需求量分别为1,888.90万件、1,864.70万件和1,873.10万件,整体需求量呈现出一定的下降趋势。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新能源汽车相关产品收入主要来源于混动车型,来源于纯电动车型的收入分别仅为421.04万元、632.11万元和1,601.93万元,金额很小,涉及的相关产品主要为膨胀箱及冷却水壶。若未来纯电动车的发展速度超出公司预期,将会对燃油车市场造成一定的冲击,公司将面临下游燃油车产销下滑导致的产品需求减少的风险。
2、汽车行业芯片短缺的风险
车用芯片是汽车整车电子控制系统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从全球来看,芯片产业链关键厂商主要分布在美国、韩国、日本、中国台湾等地。国外芯片厂商正常生产和运输如受到影响,会使得国内的芯片供给存在供应不足的风险。同时,笔记本电脑、游戏机、电视等用于居家办公和娱乐的电子产品需求快速上升,使得全球芯片供应短时间内难以跟上需求的变化,电子产品耗用大量的芯片产能。
发行人众多汽车客户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缺芯”影响,吉利集团、长城汽车、比亚迪等均在2021年年报中披露芯片短缺对其经营带来了不利影响,吉利集团更是明确表示全球芯片供应短缺将继续于2022年对其销售表现及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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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压力。如果芯片厂商未能通过扩大芯片产能或调整生产计划等措施保障汽车行业芯片的供应,或调整周期较长,将会限制全球包括国内汽车产销量的增长,从而对公司当期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毛利率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7.19%、37.91%和35.16%,存在一定的波动。假设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规模不变,但主营业务毛利率出现一定程度的变化,在报告期各期原有毛利率水平上按0.5%、1%的幅度上升或下降进行测算,对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 | 2022年 | 2021年 | 2020年 | |||
利润总额变动金额 | 变动金额占利润总额的比例 | 利润总额变动金额 | 变动金额占利润总额的比例 | 利润总额变动金额 | 变动金额占利润总额的比例 | |
上升1% | 687.41 | 5.91% | 589.05 | 5.46% | 472.27 | 6.42% |
上升0.5% | 343.70 | 2.96% | 294.53 | 2.73% | 236.14 | 3.21% |
下降0.5% | -343.70 | -2.96% | -294.53 | -2.73% | -236.14 | -3.21% |
下降1% | -687.41 | -5.91% | -589.05 | -5.46% | -472.27 | -6.42% |
但随着未来行业竞争加剧、技术变革加快,客户要求提升等,如公司不能适应市场变化,无法采取有效手段降低产品成本或提高产品附加值,则将面临产品毛利率下滑的风险,并对公司业绩产生较大的影响。
4、产品价格年降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为内燃机进气系统及配件产品,属于非标定制产品。公司根据产品成本及销量等因素与客户协商确定产品价格。由于整车厂在其产品生命周期中一般采取前高后低的定价策略,因此部分整车厂在进行零部件采购时,会根据其整车定价情况要求其供应商逐年适当下调供货价格。报告期内,公司收入主要来源于汽车和摩托车进气系统及配件产品的销售,合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在90%以上。该等产品中年降产品各年合计销售收入分别为27,810.73万元、26,944.42万元和37,483.96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8.89%、45.74%和54.53%;年降产品合计年降金额分别为1,039.09万元、1,235.40万元和3,066.00万元,假设剔除年降影响,各期主营业务毛利率将分别增加1.35%、1.28%和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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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汽车、摩托车进气系统及配件产品的价格波动对当期主营业务毛利率的影响测算如下:
产品类别 | 当期销售价格 下降幅度 | 对主营业务毛利率的影响 | ||
2022年 | 2021年 | 2020年 | ||
汽车进气系统及配件 | 下降1% | -0.36% | -0.31% | -0.34% |
下降3% | -1.10% | -0.95% | -1.03% | |
下降5% | -1.86% | -1.60% | -1.73% | |
摩托车进气系统及配件 | 下降1% | -0.25% | -0.27% | -0.25% |
下降3% | -0.76% | -0.80% | -0.75% | |
下降5% | -1.28% | -1.35% | -1.27% |
注:上表计算主营业务毛利率时,成本数据均不包含仓储运输费及出口费用。
由上表可见,主要产品销售价格的波动对公司毛利率存在一定的影响。如果公司不能做好生命周期管理和成本管控,积极开拓新客户新产品,将面临产品平均售价下降风险,进而影响公司毛利率水平和盈利能力。
5、原材料供应和价格波动风险
在汽车行业中,整车厂、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和原材料企业组成了一体化供应链体系,为保证交付最终用户的产品质量,整车厂会对采购源头进行控制,保证所采购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公司主要原材料为各种规格的基础原材料(包括塑料原料、橡胶原料、活性炭粉等)、橡胶件、塑料件、五金件等,若主要原材料供应不及时或质量不稳定,将会影响公司与整车厂商的稳定合作。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成本以材料成本为主,各期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75.35%、75.66%和76.92%,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营业成本存在较大的影响。2021以来,由于橡胶、塑料、钢材等基础原材料市场价格上涨,部分外购件供应商陆续与公司协商要求涨价,导致2022年公司各类外购件采购均价较2021年均有所上涨,其中橡胶件采购均价较2021年上涨19.53%,塑料件采购均价较2021年上涨11.03%,五金件采购均价较2021年上涨15.38%。若未来原材料价格在现有价格基础上再次出现大幅上涨的情况,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存在涨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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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原材料价格波动对毛利率影响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原材料价格波动幅度 | 对主营业务毛利率的影响 | ||
2022年 | 2021年 | 2020年 | |
上升1% | -0.50% | -0.47% | -0.47% |
上升3% | -1.50% | -1.41% | -1.42% |
上升5% | -2.49% | -2.35% | -2.37% |
下降1% | 0.50% | 0.47% | 0.47% |
下降3% | 1.50% | 1.41% | 1.42% |
下降5% | 2.49% | 2.35% | 2.37% |
注:上表计算主营业务毛利率时,成本数据均不包含仓储运输费及出口费用。
由于原材料成本占产品营业成本比例较高,如原材料价格受宏观经济、政治环境、汇率波动、国际石油价格等外部因素影响而大幅波动,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6、新客户开拓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汽车类主要客户为广汽集团、吉利集团、奇瑞集团、比亚迪和长城汽车等,摩托车类主要客户为五羊本田、新大洲本田、大长江集团、建设雅马哈和厦门厦杏等,新开拓的客户及对应的收入相对较少。长城汽车系发行人2019年开拓的新客户,报告期内,发行人汽车领域新开拓的主要客户系东风岚图和重庆睿蓝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上述新客户对应的各期主营业务收入合计仅
885.44万元、2,268.56万元和3,005.58万元,摩托车领域新开拓的主要客户为重庆高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莫里尼机车有限公司,对应的各期主营业务收入合计仅26.43万元、61.11万元和113.47万元。若公司未来新客户开拓效果持续不理想,将可能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7、公司主要客户新能源车型相关订单获取不充分的风险
公司汽车领域的客户主要为吉利集团、广汽集团、比亚迪、奇瑞集团、长城汽车等整车厂商。报告期内,发行人来源于比亚迪的传统燃油车型配套收入随着该客户逐步停产燃油车而大幅缩减,且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暂未取得比亚迪的纯电动车型、奇瑞集团纯电动车型以及长城汽车纯电动车型的配套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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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随着主要客户布局新能源汽车领域,陆续进行电气化转型,更多地推出混动和纯电动车型,若发行人产品无法紧跟客户车型更新换代需求,公司将面临主要客户新能源车型相关订单获取不充分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8、质量控制风险
近年来国家对汽车、摩托车行业产品质量的要求日趋严格,整车厂对其零部件供应商的品质要求随之进一步提高,如果出现零部件质量问题,整车厂将通过质量追溯机制向上游零部件供应商索赔。报告期内,公司质量赔偿金额分别为
138.65万元、66.44万元和155.91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24%、
0.10%和0.22%。
公司生产的汽车、摩托车进气系统等品种繁多、质量要求高,应用于汽车、摩托车发动机等核心部件,一旦因本公司质量问题导致客户生产的整车被大规模召回,公司将面临客户的索赔风险,并对未来的持续合作产生不利影响。
9、摩托车行业政策变化及市场需求下滑的风险
近年来,我国各地相继出台“限摩”、“禁摩”等相关规定,目前全国已有近200个城市采取了不同程度的“禁摩”或“限摩”政策,对摩托车产业发展造成了一定冲击,若未来各地相关政策进一步收紧,或制定相关政策的地区增多,摩托车市场可能将面临向边缘城镇和乡村地区转移的风险,从而导致发行人下游摩托车整车厂订单出现萎缩,进而对公司相关产品的销售造成冲击,对公司生产经营会造成不利影响。
2020年至2022年,我国二轮燃油摩托车产量分别为1,250.15万辆、1,467.61万辆和1,233.34万辆,2022年产量有所下降,长远来看随着我国汽车普及程度的提升,国民对摩托车传统的代步和运输需求可能会逐渐降低。同时,虽然摩旅文化的兴起一定程度上带动了摩托车整体市场销量,但以休闲娱乐为主要目的的中大排量摩托车市场份额仍相对较低,其占摩托车市场总量的比例仅为3%左右。此外,摩托车出口量增加的可持续性亦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未来存在因摩托车市场需求下滑,导致发行人产品销量减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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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新旧产业融合失败风险随着汽车产业与信息通信业的深度融合,汽车产业正在发生变化,产业互融渐成行业常态,汽车与能源、信息通信等领域加速融合,轻量化、电动化、智能化成为汽车产业发展趋势。如果公司未能及时开发出满足新领域市场需求的产品,公司将存在新旧产业融合失败的风险。
11、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内燃机进气系统等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公司主要产品广泛应用于汽车、摩托车、通用机械内燃机进气系统。公司业务的发展与我国汽车、摩托车行业的发展紧密相关。汽车、摩托车行业与宏观经济关联度较高,国际及国内宏观经济的波动都将对我国汽车、摩托车的生产和消费带来影响。
受国内外环境、产业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整车厂的销量存在一定的波动。公司作为一级供应商向整车厂供货,整车市场的波动传导至公司,会对公司的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2022年4月,国内乘用车产销环比分别下降47.1%和48.2%,同比分别下降41.9%和43.4%;2022年1-4月,乘用车累计产销同比分别下滑2.6%和4.2%。在此背景下,公司2022年第二季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基本持平,未实现快速增长,叠加外购件采购均价上涨等原因,公司2022年第二季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同比下滑,对公司2022年上半年的整体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若未来经济增速放缓,汽车、摩托车消费继续萎缩,产销量可能出现下滑,对整车厂及零部件供应商造成不利影响,将可能造成公司订单减少、存货积压、货款回收困难等状况,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12、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增速放缓的风险
2020年、2021年和2022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6,607.31万元、9,750.79万元和10,137.64万元,2021年和2022年增幅分别为47.58%和3.97%,2022年增速放缓,较2021年下降43.61个百分点,发行人存在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增速持续放缓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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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
股票种类 | 人民币普通股(A股) | ||
每股面值 | 人民币1.00元 | ||
发行股数 | 2,588.00万股 |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 25.03% |
其中:发售新股数量 | 2,588.00万股 |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 25.03% |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 - |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 - |
发行后总股本 | 10,338.00万股 | ||
发行方式 |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
发行对象 | 符合资格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网下机构投资者以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且取得创业板投资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 ||
承销方式 | 余额包销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50万套汽车进气系统及100万套燃油蒸发污染物控制系统扩产项目 | ||
重庆恒勃滤清器有限公司年产130万套汽车进气系统扩产项目 | |||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改造升级及数据中心建设项目 |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中信建投证券指定吕芸、王监国担任本次恒勃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吕芸女士:保荐代表人,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翔港科技、超捷股份等IPO项目,大名城非公开发行等再融资项目,*ST巴士、中能电气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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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良好。王监国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翔港科技、超捷股份等IPO项目,翔港科技可转债、祥鑫科技可转债、中海达非公开等再融资项目,*ST巴士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为陈妍伶,其保荐业务执行情况如下:
陈妍伶女士: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超捷股份IPO、翔港科技可转债、*ST巴士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王强林、葛亮、胡虞天成、尹文欣、詹科昂、周伟、颜明宇、贾业振。
王强林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青松股份、元力股份、榕基软件、麦迪电气、润达医疗、翔港科技、超捷股份等IPO项目,大名城借壳上市项目,大名城、常铝股份、润达医疗、翔港科技等再融资项目。
葛亮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申昊科技、信捷电气、火星人等IPO项目,红太阳非公开、东音股份可转债、润建股份可转债、珀莱雅可转债等再融资项目,至纯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驰翔精密新三板挂牌等项目。
胡虞天成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移为通信、埃夫特等IPO项目,天宇股份非公开发行、安诺其非公开发行、银轮股份可转债等再融资项目,移为通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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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文欣女士: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杰克股份非公开、金桥信息非公开、新凤鸣可转债、中船防务重大资产出售等项目。詹科昂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灿勤科技IPO、西宁特钢重大资产重组、共达电声重大资产重组、伟明环保可转债、传化智联公司债等。周伟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执行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杰克股份IPO、申昊科技IPO、火星人IPO、瑞丰银行IPO、华旺科技IPO、金逸影视IPO、仙琚制药IPO、天宇药业IPO、圣达生物IPO、蚂蚁集团IPO、永安期货IPO、工大科雅IPO、葛洲坝分离交易可转债、葛洲坝配股、外高桥非公开发行股票、长海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迪安诊断非公开发行股票、天宇药业非公开发行股票、银轮股份可转债、珀莱雅可转债、杰克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至纯科技重大资产重组、巨星科技重大资产重组、杭叉集团重大资产重组、华电集团公司债、国泰君安永续次级债、中泰证券公司债、外高桥公司债、迪安诊断公司债、广汇汽车租赁资产证券化(ABS)、上海杨浦城投企业债等项目。颜明宇先生: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杭化科技新三板挂牌项目。
贾业振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西安民生重大资产重组、供销大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钨高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龙建股份非公开发行、赢合科技非公开发行、濮耐股份可转债、珀莱雅可转债、罗曼股份IPO、格力博IPO等项目。
四、关于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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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除上述情形外,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在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推荐本项目前,通过项目立项审批、投行委质控部审核及内核部门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了审慎核查职责。
1、项目的立项审批
本保荐机构按照《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规则》的规定,对本项目执行立项的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立项于2021年3月10日得到本保荐机构保荐及并购重组立项委员会审批同意。
2、投行委质控部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在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简称“投行委”)下设立质控部,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实现项目风险管控与业务部门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同步完成的目标。
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于2021年5月20日向投行委质控部提出底稿验收申请;2021年5月17日至2021年5月20日,投行委质控部对本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并于2021年5月20日对本项目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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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于2021年8月4日向质控部提出第二次底稿验收申请;2021年8月2日至2021年8月6日,质控部对本项目进行了非现场检查,核查了2021年1-6月的工作底稿并对项目组履行了问核程序,并于2021年8月10日对本项目出具第二次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投行委质控部针对各类投资银行类业务建立有问核制度,明确问核人员、目的、内容和程序等要求。问核情况形成的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在提交内核申请时与内核申请文件一并提交。
3、内核部门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包括内核委员会与内核部,其中内核委员会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为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负责内核委员会的日常运营及事务性管理工作。
内核部在收到本项目的内核申请后,于2021年5月24日发出本项目内核会议通知,内核委员会于2021年5月31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7人。内核委员在听取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回复相关问题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项目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内核会议审议通过本项目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推荐。
内核部在收到本项目的第二次内核申请后,于2021年8月12日发出本项目第二次内核会议通知,内核委员会于2021年8月19日召开第二次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7人。内核委员在听取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回复相关问题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项目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内核会议审议通过本项目并同意向证监会、深交所推荐。
项目组按照内核意见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经全体内核委员审核无异议后,本保荐机构为本项目出具了发行保荐书,决定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正式推荐本项目。
(二)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
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对本次发行进行审议后认为,本次发行申请符合《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发行条件,同意作为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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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推荐。
六、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中信建投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信建投证券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自愿接受深交所的自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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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一)董事会批准
2021年5月15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2023年3月18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议案。
(二)股东大会的批准
2021年5月30日,发行人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相关决议。
2023年4月11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议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决策程序。
八、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板块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所作出的专业判断以及相应理由和依据,以及保荐人的核查内容和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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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暂行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暂行规定》规定的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结论和依据如下:
(一)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保荐机构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报表及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关注公司报告期收入增长情况,评估发行人的成长性;查阅行业研究报告,获取行业资料与政策,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公司业务模式、核心技术情况、创新投入与成果、研发及技术团队情况、新旧产业融合情况、未来成长空间等,判断公司创新创业特征。经核查,发行人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主营业务突出,业务规模持续增长;发行人业务发展依靠创新、创造、创意,具有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深度融合的特征。
(二)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相关指标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3]1626号),最近三年(2020年至2022年),公司研发投入累计为11,028.68万元,超过5,000万元,且公司最近一年(2022年)营业收入为71,304.19万元,超过3亿元,因此可不适用“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的要求。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暂行规定》第三条的相关要求。
(三)发行人不属于《创业板暂行规定》第五条限制申报的行业
发行人是一家专注于内燃机进气系统及配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主要产品应用于汽车、摩托车和通用机械。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准,公司属于第36类大类“C36汽车制造业”中的“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属于“汽车制造业”,行业分类代码为C36。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等权威产业分类目录,查阅了可比公司行业领域归类,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与产品、主要客户情况等判断公司所属行业情况,从发行人所属行业及从事的业务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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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所属行业不属于《创业板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原则上不支持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行业范围;公司不存在主要依赖国家限制产业开展业务的情形,符合创业板上市的行业要求。经核查,发行人不属于《创业板暂行规定》第五条限制申报的行业。
九、保荐机构关于本次证券上市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说明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上市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证券上市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之“(一)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规定
保荐机构依据《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之“(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规定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为7,750.00万股,若本次公开发行的2,588.00万股股份全部发行完毕,公司股本总数将达到10,338万股,每股价值1元,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之“(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规定。
(三)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之“(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规定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588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25%,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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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4条之“(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规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发行人2021年和2022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和9,537.66万元和10,137.64万元,因此公司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上市标准。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十、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将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为发行上市当年以及其后三年。
事项 | 工作安排 |
(一)持续督导事项 | |
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协助公司制订、完善有关制度,并督导其执行;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发行人的重大事项,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 1、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协助公司制定有关制度并督导其实施;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发行人的重大事项,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 1、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情形等工作规则; 2、督导发行人及时向保荐机构通报将进行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保荐机构将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发表意见。 |
4、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 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关注并审阅公司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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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 工作安排 |
3、关注新闻媒体涉及公司的报道,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5、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定期跟踪了解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
6、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 1、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发行人提供对外担保及履行的相应审批程序情况,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规范对外担保的制度; 2、要求发行人在对外提供担保前,提前告知保荐机构,保荐机构根据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
(二)持续督导期间 |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本保荐机构将继续完成。 |
十一、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代表人: | 吕芸、王监国 |
联系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203室 |
邮编: | 200120 |
联系电话: | 021-68801539 |
传真: | 021-68801551 |
十二、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推荐结论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并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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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陈妍伶
保荐代表人签名:
吕 芸 王监国
内核负责人签名:
张耀坤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刘乃生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