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勃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7-12  恒勃股份(301225)公司公告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7月12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7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12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台州市路桥区白天鹅酒店国际会议中心1楼方仪厅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书忠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237人,代表股份77,721,6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1805%。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5,796,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2987%。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4人,代表股份31,925,6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8818%。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3人,代表股份4,541,6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9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67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5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2人,代表股份871,6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432%。

4、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全部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7,721,6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541,6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721,6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541,6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721,6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541,6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董一平律师、郑乃容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