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鹰窗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7-15  森鹰窗业(301227)公司公告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在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持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我们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等待期、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指标数值的确定综

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公司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设定了具有科学性、合理性的业绩考核目标,有利于促使激励对象为实现业绩考核指标而努力拼搏、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之外,公司还设置了严密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丁云龙(签字):

李 文(签字):

鞠宏毅(签字):

2023年7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