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鹰窗业: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提高业务发展水平与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下设工作组。
第八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发展战略、
重大投资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战略发展委员会有权要求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的工作给予充分的支持,并就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四章工作细则
第十一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员未指定人选的,由战略发展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召集。
临时会议由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三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
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第十五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非委员的工作组成员可以列席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战略发展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发展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