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鹰窗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在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持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范围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激励对象范围相符,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确定以2023年10月10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37名激励对象授予
4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4.28元/股。
(本页无正文,为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丁云龙(签字):
李 文(签字):
鞠宏毅(签字):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