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鹰窗业: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227 证券简称:森鹰窗业 公告编号:2024-040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星期五)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星期五)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7日(星期五)14:00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经济开发区松花江路与兴安路交口森鹰窗业双城办公楼二楼7号会议室召开。
(3)会议召集人及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并由董事长边书平先生主持。
(4)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60,178,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下同)的65.49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59,769,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050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09,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5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44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3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409,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58%。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保荐机构代表等相关人士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17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17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17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17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17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4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17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4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和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1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4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边书平、应京芬、刘楚洁、王建杰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59,263,700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70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4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赵丽丽、张丹、李珂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
470,000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17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4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17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17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4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0,17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4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宋照旭、毛娅婷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