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鹰窗业:关于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227 证券简称:森鹰窗业 公告编号:2024-061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根据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等载明的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及相关主体经协商,拟定本次稳定股价方案。
2、本次稳定股价方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本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票价格的稳定,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等规定,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且作出相关承诺,详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根据《稳定股价预案》,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则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应在前述条件成立之日起10个交易日启动董事会会议程序讨论具体的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24年7月2日至7月29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根据2023年度权益分派结果进行后复权)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即19.44元/股,触发了上述稳定股价承诺的启动条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二、关于正在实施的回购增持情况及本次稳定股价方案
根据《稳定股价预案》中明确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措施的可行性,公司及相关主体经协商,拟定本次稳定股价方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
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2月5日和2024年2月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回购报告书》。
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截至2024年7月31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2,918,606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3.08%,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79,990,439.65元(不含交易费用)。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上述回购股份方案尚在实施中。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股份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边可欣女士,副董事长、总经理边可仁先生,董事、财务总监刘楚洁女士(以下简称“增持主体”)的《股份增持计划的告知函》,上述增持主体计划以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增持公司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4月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暨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
上述增持主体计划自2024年4月29日起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高于人民币10,000万元。截至2024年7月29日,本次增持计划时间已过半。刘楚洁女士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1,900股,占公司剔除回购专户股份后总股本的比例为0.0130%,增持总金额为人民币266,133.00元(不含交易费用);边可仁先生、边可欣女士因受定期报告敏感期及其个人资金安排等综合原因影响,暂未实施本次股份增持计划。
本次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增持主体将继续按照既定增持计划增持公司股份。
(三)关于本次稳定股价的实施方案
1、根据《稳定股价预案》中“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之规定,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义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3)单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20%。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公司正在实施中的股份回购总金额下限为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68.51%。
2、根据《稳定股价预案》中“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之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增持义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3)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4)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5)公司以回购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未实施,或者公司已采取回购公众股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正在实施中的股份增持金额下限为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占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税前)的56.25%。
3、根据《稳定股价预案》中“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增持义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3)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及津贴总和的20%;
(4)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及津贴总和的50%;
(5)如公司已采取回购公众股措施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增持股份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因公司目前正在实施回购方案、相关增持主体正在执行增持计划,公司需根据回购方案及增持计划完成或届满后的公司股权分布等情况判断是否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在上述回购方案及增持计划完成前本次稳定股价措施暂不实施。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上述回购方案及增持计划完成后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条件成立之
日起10个交易日内再次启动董事会会议程序,制定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如需)程序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及时予以公告,切实维护公司价值及全体股东权益。
三、审议情况
2024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稳定股价方案>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稳定股价方案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稳定股价预案》中所作出的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同意本次稳定股价方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