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朴检测: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228 证券简称:实朴检测 公告编号:2023-067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3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3年11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1288号34号楼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杨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65,185,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469%(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名,代表股份65,135,0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0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名,代表股份5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8%。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5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5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8%。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20,000,0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57,400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9,942,600股。)
(2)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65,185,02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5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65,185,02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5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65,185,02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5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委派付梦祥律师、闵鑫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