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朴检测: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2-08  实朴检测(301228)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228 证券简称:实朴检测 公告编号:2023-070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投资事项尚需进行工商登记、基金备案等事项,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尚存在不

确定性,可能存在因资金募集不到位、备案未获通过等原因导致基金最终不能设立的风险。

2、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本次投资存在回收期较长、短期内

不能为公司贡献利润的风险。

3、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可能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交易方案等多种因

素的影响,如果不能对投资标的及交易方案进行充分有效的投前论证及投后管理,将面临投资失败及基金亏损的风险。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概述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广东长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其他有限合伙人共同投资设立四川长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为30,000万元人民币,公司拟以自有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出资,占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3.33%。

根据《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存在同业竞争,不属于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一)专业投资机构/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1、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广东长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X9D0K2X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科技九路1号1栋1单元411室执行事务合伙人:海南长勤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额:2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7-10-27经营范围:股权投资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情况:

序号合伙人类型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海南长勤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180090%
2东莞渐开线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5%
3广东广智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5%

登记备案情况:广东长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69648。 2、广东长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本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1、江苏芯卓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211FT45M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20-03-18

法定代表人:许志翰

注册资本:72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西路777号A3幢11楼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股东情况: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7200100%

2、广东长粤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2MACBT30EXH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日期:2023-03-08执行事务合伙人:广东长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额:1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水岸一路199号2栋109房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情况:

序号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嘉兴长秀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70071.33%
2珠海市正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400026.67%
3广东长石投资有限公司1501%
4广东长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01%

3、嘉兴长秀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C7U0KJ1P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23-02-02

执行事务合伙人: 广东长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额:152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193室-18(自主申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情况:

序号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广东长石投资有限公司600039.47%
2孔怀萱250016.45%
3广东长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0013.16%
4蔡绍禄10006.58%
5珠海成电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10006.58%
6徐隽5003.29%
7虞培清5003.29%
8蒲剑波5003.29%
9李映笙5003.29%
10程果5003.29%
11弓玉如2001.32%

4、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71156516L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8-01-30法定代表人:杨进注册资本:12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1288号34幢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室内环境检测;认证服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环境保护监测;海洋环境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仪器仪表销售;仪器仪表修理;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计量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物业管理;住房租赁;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环保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股东情况:系上市公司,股票代码:301228;控股股东系实谱(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系杨进、吴耀华。

5、广东智机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L4250K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5-12-29

法定代表人:张国军

注册资本:715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学府路1号5栋207室

经营范围:高新技术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智能装备研发及应用推广,智能机器人技术与核心功能部件研发、技术集成、技术成果转让,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场地、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市场推广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广东省智能机器人研究院7150100%

6、成都高新策源启航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BW0RA89F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22-08-04

执行事务合伙人: 成都高新壹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120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11号楼2单元28楼2801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合伙人情况:

序号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8800049%
2成都高新集萃科技有限公司54000045%
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资金融局600005%
4成都高新壹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20001%

7、栗军

身份证号码:1101081969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8、姚立生

身份证号码:2201251970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以上合作方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

三、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

名称:四川长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名称为准)

类型:有限合伙

基金规模:人民币30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广东长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各合伙人认缴出资份额情况:

序号类型合伙人名称/姓名合伙份额(人民币万元)投资比例(%)
1普通合伙人广东长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0(不实缴,不计入总规模)不参与比例计算
2有限合伙人江苏芯卓投资有限公司1,0003.33
3有限合伙人广东长粤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00036.68
4有限合伙人嘉兴长秀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03.33
5有限合伙人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1,0003.33
6有限合伙人广东智机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3,00010.00
7有限合伙人成都高新策源启航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00030.00
8有限合伙人栗军1,0003.33
9有限合伙人姚立生3,00010.00
合计30,000100

出资方式及缴付出资:全体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货币出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将根据合伙企业进行项目投资、支付合伙企业费用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等资金需求计划向各有限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缴款通知”),缴款通知应列明该有限合伙人该期应缴付出资的金额和缴款的期限(“付款到期日”)等信息。除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相关有限合伙人另有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一般应提前十五日向有限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存续期限及退出方式:合伙企业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项目投资、管理、退出的存续期为七年,自首次交割日起算。除非提前终止,合伙企业首次交割日起的前四年为合伙企业的“投资期”,投资期届满后的剩余期限为“退出期”。尽管有前述之规定,为实现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有序退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延长两年;该延长期届满前,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出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可以再延长一年。

合伙企业从全部投资项目退出后,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出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可提前解散合伙企业,各有限合伙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完成提前解散相应程序。

公司对合伙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公司对本基金确认和计量,进行核算处理。

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式:投资基于电动化、数字化、智能化和网联化,推动以智能汽车、新能源、半导体、数字经济等为代表的的产业升级创新创业公司。合伙企业的全部闲置货币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待投资、待分配及合伙企业费用备付的货币,应以临时投资方式进行管理。

四、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作目的

合伙企业的目的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准股权投资等投资行为或从事与投资相关的活动,实现合伙企业的资本增值,为合伙人创造投资回报。

(二)合作期限

合伙企业设立后,各合伙人的首期实缴出资全部到达合伙企业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之日,该日期为合伙企业首次交割的日期(“首次交割日”)。

合伙企业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项目投资、管理、退出的存续期为七年,自首次交割日起算。除非提前终止,合伙企业首次交割日起的前四年为合伙企业的“投资期”,投资期届满后的剩余期限为“退出期”。尽管有前述之规定,为实现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有序退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延长两年;该延长期届满前,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出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可以再延长一年;自首次交割日满七年之日的次日起至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届满的期间为“延长期”。合伙企业从全部投资项目退出后,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出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可提前解散合伙企业,各有限合伙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完成提前解散相应程序。

(三)投资管理

1、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和操作质量,执行事务合伙人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负责就合伙企业投资事宜(包括投资项目投资、退出等)作出决策。

2、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均由管理人委派。每名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享有1票表决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事项经4名及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可形成有效决议。合伙企业毋需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支付任何薪酬。

3、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管理人应对合伙企业完成投资的被投资企业进行持续监控,防范投资风险,并在适宜的时机实现投资退出。

4、合伙企业投资退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合伙企业协助被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出售部分或全部被投资企业或其关联上市公司股票而退出;

(2)合伙企业直接出让部分或全部被投资企业股权、出资份额或资产实现退出;

(3)被投资企业解散、清算后,合伙企业就被投资企业的财产获得分配。

5、除非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合伙企业不得在任何单个投资项目中投入金额超过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20%)且不得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6、合伙企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

(1)投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以及不符合国家、省、市、成都高新区政策的项目(企业);

(2)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实施任何形式的对外借款(向被投资载体或其关联人支付的预付款、意向金、定金、可转债、夹层投资等除外);

(4)直接通过二级市场买卖挂牌交易的股票(但被投资载体上市后本合伙企业持有的该被投资载体的股票、本合伙企业以及通过大宗交易或者协议转让等中国法律和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所允许的方式从非散户手中购买上市公司的股份、认购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和配售的股份、认购已投项目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向本合伙企业收购被投资载体等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证券交易行为除外);

(5)投资远期、期货、期权、掉期等金融衍生品、从事商业性房地产投资;

(6)发放贷款、资金拆借、对外担保、赞助和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7)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8)发行信托或者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9)投资于私募基金等资产管理产品,但为了最终投资于特定单一储备项目而投资于专项基金的除外;

(10)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四)各合伙人权利义务

1、普通合伙人

(1)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方不应被要求向任何有限合伙人返还该有限合伙人已实际向合伙企业缴纳的出资额,亦不对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保底,所有投资返还及回报均应源自合伙企业自有的可分配资金或其他可用于分配的资产。

(3)普通合伙人不应对因其正常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作为或不作为所导致的合伙企业的损失负责,除非该等损失由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或其管理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

(4)普通合伙人对于其认缴和实缴出资额,享有与有限合伙人相同的财产权利以及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取得收益的权利。

(5)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对合伙企业事务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包括但不限于:

1)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的相关投资及退出决策、代表合伙企业进行投资谈判、对外签署投资及退出协议;

2)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决定合伙企业取得、持有、管理、维持和处置(但不得在合伙企业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上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权益负担)合伙企业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性资产、账面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非投资性资产等;

3)代表合伙企业行使作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或相关权益人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并行使表决权;

4)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或适合的一切行动;

5)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6)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向合伙企业提供服务;7)为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合伙企业费用等决定合理的预留; 8)聘请管理人或其他管理机构为合伙企业提供投资管理、行政管理、日常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服务,订立与合伙企业投资管理、行政管理、日常运营管理有关的协议;

9)为合伙企业的利益提起诉讼、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谈判、和解、采取其他法律行动或履行其他法律程序;

10)采取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11)根据适用法律和规范的规定及税务监管的要求,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2)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履行协议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而无需任何合伙人或其他人士的任何进一步行动、批准或表决;

13)采取为实现合伙企业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符合适用法律和规范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行动。

(6)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为执行合伙事务所作的全部行为,均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7)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基于诚信及公平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利益最大化。如因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合伙企业受到重大经济损失,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有限合伙人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时,不应被视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3)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或其他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或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或从事其他对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4)本协议并不限制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企业介绍潜在投资项目。

(五)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1、合伙企业的可分配资金指下列收入在扣除为支付相关税费、债务(若有)、

合伙企业费用(包括已经发生的和为将来可能发生的该等税费、合伙企业费用进行合理的预留)而言适当的金额后可供分配的部分:

(1)合伙企业从其处置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处置其在被投资企业中的股权或其他权益,及超出六个月期间的临时融资)获得的收入;

(2)合伙企业从除处置投资项目之外的投资运营活动获得的分红、股息、利息、和源自不超过六个月(含)的临时融资的收入和其他类似的货币收入;

(3)合伙企业通过临时投资所获得的全部收入(为免疑义,不包括临时投资的本金);

(4)执行事务合伙人确定不再进行投资或用于其他目的并可返还给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

(5)合伙企业的违约金收入及其他归属于合伙企业的货币收入。

2、合伙企业的可分配资金,应按下述原则进行分配:

(1)就源于项目处置收入的可分配资金,原则上应在合伙企业取得该等可分配资金后的六十日内进行分配;

(2)就源于投资运营收入、临时投资收入及其他货币收入的可分配资金,应在该等收入累计达到人民币壹仟万元(?10,000,000)时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合适的其他时间进行分配;

(3)任一投资项目部分退出的(即合伙企业仅对其所持有的该等投资项目的部分而非全部权益进行了处置),该投资项目退出的部分应被视为一个单独投资项目,应根据规定对部分退出而得的可分配资金进行分配,并按已退出部分占整体项目的比例计算已退出部分的投资成本;

(4)在合伙企业有足够货币且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合伙企业可预先向合伙人进行货币分配,以使其足以支付合伙人(在该等合伙人本身为合伙企业等所得税穿透实体的情况下,其直接或间接的合伙人或股东)就其在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应当缴纳的所得税,该等分配应作为向该等合伙人的预分配,从后续该等合伙人本应收到的收入中等额扣除。

3、项目收益分配:

(1)首先,实缴出资额返还。百分之一百(100%)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

直至该合伙人根据本第(1)段累计获得的收益分配总额及未使用出资额等于其届时缴付至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总额;

(2)其次,优先回报分配。如有余额,百分之一百(100%)向该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其就上述第(1)段下累计获得的分配额获得按照单利百分之八(8%)/年的回报率计算所得的优先回报。优先回报的计算期间为该合伙人每一期实缴出资额的实际到合伙企业募集监督账户之日次日起至该合伙人收回该部分实缴出资额之日止;

(3)然后,普通合伙人追补。如有余额,百分之一百(100%)向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按照本第(3)段向普通合伙人累计分配的金额等于全体有限合伙人根据上述第(2)段累计获得的优先回报及普通合伙人依照本第(3)段累计分配额之和的百分之二十(20%);

(4)最后,超额收益分配。如有余额,(i)百分之八十(80%)分配给有限合伙人,(ii)百分之二十(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根据第(3)段和本第(4)(ii)段所获得的分配称为“绩效收益”)。

4、非货币资产分配

在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合理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以货币方式变现、在现实可行的情况下避免以非货币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执行事务合伙人判断认为非货币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在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决定以非货币方式进行分配。(1)如所分配的非货币资产为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则以分配决定之日前五个证券交易日内该等有价证券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其价值;(2)如该证券即将实现上市公开发行,应根据该等证券的上市发行价格与上市后五个证券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其价值;以及(3)其他非货币资产的价值将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合理确定或由执行事务合伙人选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相关费用计入合伙企业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各合伙人同意,对投资项目或合伙企业持有的其他证券的市场公允价值的认定和对合伙权益的市场公允价值的认定应当以前述方式进行。

(六)退出机制

除上述协议约定的合伙期限到期退出外,合伙企业还有以下退出机制:

1、普通合伙人除名

(1)因普通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合伙企业受到重大损失时,合伙企业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普通合伙人除名。

(2)普通合伙人除名日之后,普通合伙人应根据适用法律和规范,对合伙企业在普通合伙人除名日之前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在作出将普通合伙人除名之决议的同时,应经全体有限合伙人同意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否则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4)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在普通合伙人被除名且根据约定选择其权益处理方式后,将配合完成相应手续并签署相关协议,并应促使新普通合伙人采取相应措施。

2、有限合伙人除名

(1)如因有限合伙人违反本协议被执行事务合伙人认定为违约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要求该违约合伙人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重组或退伙,或与该违约合伙人协商以其他方式减轻或消除该等重大不利影响。该违约合伙人应予以配合,如该违约合伙人不予配合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直接通知该违约合伙人决定将其除名,并视为各有限合伙人已一致同意将违约合伙人除名并已签署合伙人会议决议同意该等除名,自除名通知送达之日起,该违约合伙人从合伙企业退伙。

(2)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因任一有限合伙人的原因所导致的根据本协议的合伙权益转让、退伙、重组或采取任何其他消除或减轻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所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应由该有限合伙人承担。

3、普通合伙人退伙

普通合伙人发生下列任何情形之一时,当然退伙:

(1)出现清算、解散、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之一;

(2)其持有的全部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而合伙人会议未审议通过普通合伙人向其他非关联第三方转让合伙权益的;

(3)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普通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除非合伙企业立即接纳了新的普通合伙人,否则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4、有限合伙人退伙

在合伙企业的登记期限内,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认定该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视具体情况,及于该有限合伙人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因其持有的全部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而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同意该有限合伙人向其他第三方转让合伙权益的;

(3)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死亡或法律上被宣告死亡;

(4)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被除名;

(5)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七)一票否决权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对于基金拟投资的标的不具有一票否决权。

五、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一)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是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利用专业投资机构的投资经验,获取合理的投资收益,将有助于拓宽公司的投资渠道,提高广大股东的投资回报。本次投资不会对公司现有业务开展造成资金压力,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投资存在的风险

1、本次投资设立基金事项尚需进行工商登记、基金备案,后续能否完成募集计划尚存在不确定性。

2、基金未能寻求到合适的投资标的的风险。

3、基金具有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公司投资可能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同时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将可能面临投资效益不达预期或基金亏损的风险。

4、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广东长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责执行合伙事务,进行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对于可能存在的内部管理风险,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将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实施监督、建议等权利来防范风险。

针对投资存在的主要风险,公司将及时了解基金的设立及管理运作情况,密

切关注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督促基金管理人时刻关注政策变化、市场情况,寻找优质项目,加强投后管理和风险控制,降低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该基金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其他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基金份额认购,除拟委派担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外,无其他在基金任职的安排。

2、该基金的业务预计不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如公司后续拟与投资基金发生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在本次对外投资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四川长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