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朴检测: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5-20  实朴检测(301228)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228 证券简称:实朴检测 公告编号:2024-030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0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1288号34号楼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杨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65,278,0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7,742,300股(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下同)的55.44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

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名,代表股份65,230,0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0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名,代表股份4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4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4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8%。

(2)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并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5,243,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3%;反对3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8%;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3333%;反对3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4167%;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5,243,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3%;反对3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8%;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3333%;反对3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4167%;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00%。

3、审议并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5,243,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3%;

反对3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8%;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3333%;反对3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4167%;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00%。

4、审议并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5,243,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3%;反对3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8%;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3333%;反对3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4167%;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00%。

5、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5,243,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3%;反对3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8%;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3333%;反对3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4167%;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00%。

6、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5,148,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2%;反对3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9%;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3333%;反对3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4167%;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00%。

关联股东杨进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合计95,000股。

7、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5,243,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3%;反对3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8%;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3333%;反对3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4167%;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00%。

8、审议并通过《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和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5,243,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3%;反对3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8%;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3333%;反对3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4167%;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00%。

9、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5,243,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3%;反对3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8%;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3333%;反对3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4167%;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00%。

10、审议并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5,243,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3%;反对3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8%;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3333%;反对3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4167%;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00%。

11、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5,243,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3%;反对3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8%;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3333%;反对3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4167%;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委派付梦祥律师、姚芳苹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