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朴检测: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的公告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
暨增持结果的公告
特别提示:
1、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7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杨进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同,自2024年2月7日起6个月内,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600万元,本次增持计划不设置增持股份价格区间。
2、截至 2024年7月25日,杨进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票328,000股(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股本的0.28%),累计增持金额3,028,387.44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收到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杨进先生出具的《关于完成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现将增持计划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杨进先生。
2、持有公司权益情况:本次增持前,杨进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杨进先生与其一致行动人吴耀华女士通过实谱(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控制公司股份52,003,313股,通过控制上海为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控制公司8,669,448股,通过上海宜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控制公司股份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462,259股,合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65,135,020股, 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股本的55.7719%。
3、除本次增持计划外,增持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披露之日前12个月内无其它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计划披露之日前6个月内,增持主体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杨进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及战略规划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充分认可,同时为了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以及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计划自2024年2月7日起6个月内,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600万元,本次增持计划不设置增持股份价格区间。本次增持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7日发布的《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
三、增持计划完成情况
2024年2月7日至2024年7月25日,杨进先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28,000股,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股本的0.28%,增持金额为3,028,387.44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本次增持完成后,杨进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吴耀华女士合计控制公司股份65,463,020股,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股本的56.0527%。
姓名 | 职务 | 本次增持前 | 本次增持情况 | 本次增持后 |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增持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持股数量 (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杨进 | 董事长、总经理 | 0 | 0.00% | 328,000 | 0.28% | 328,000 | 0.28% |
注:表中“占总股本比例”均为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的总股本。“持股数量”为杨进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
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及实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杨进先生在实施增持计划过程中,已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未发生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本次增持实施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及增持计划一致,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本次增持所得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安排。
3、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六、备查文件
1、杨进先生出具的《关于完成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