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朴检测: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9-25  实朴检测(301228)公司公告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25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9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1288号34号楼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吴耀华女士。公司董事长因公务不能担任本次会议主持人,按照《公司章程》,本次会议主持人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产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7人,代表股份66,046,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6,788,300股(剔

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下同)的56.55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名,代表股份65,463,0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052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3名,代表股份58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97%。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103人,代表股份58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3人,代表股份58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97%。

(2)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5,890,62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38%;反对9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2%;弃权5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694%;反对9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752%;弃权5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4%。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5,886,62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77%;反对9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2%;弃权6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72.5840%;反对9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752%;弃权6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408%。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65,886,12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70%;反对10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3%;弃权5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983%;反对10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606%;弃权5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41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委派付梦祥律师、姚芳苹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9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