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泰格: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229证券简称:纽泰格公告编号:2023-097债券代码:123201债券简称:纽泰转债
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年9月27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00万股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7.30元/股
4、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40人
5、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同意以2023年9月27日为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以17.3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40名激励对象授予20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2023年9月2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本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激励工具: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数量: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8,000万股的2.5%。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四)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7.3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7.3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五)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40人,包括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本激励计划授出权益总数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比例 |
袁斌 | 副总经理 | 中国 | 22.5 | 11.25% | 0.28% |
俞凌涯 | 董事、副总经理 | 中国 | 22.5 | 11.25% | 0.28% |
沈杰 | 财务总监 | 中国 | 15 | 7.5% | 0.19% |
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37人) | 140 | 70% | 1.75% | ||
合计 | 200 | 100% | 2.5% |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3、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 归属安排 | 归属比例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4、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七)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期为2023年-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 对应考核年度 | 业绩考核目标 | 营业收入目标值(万元)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3年度 | 以2022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 83,063.50 |
第二个归属期 | 2024年度 | 以2022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 89,985.46 |
第三个归属期 | 2025年度 | 以2022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5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 96,907.42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公司合并报表中的营业收入;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各归属期内,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2、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
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结果 | A(优秀) | B(良好) | C(合格) | D(不合格) |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X) | 100% | 80% | 50% | 0% |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X)。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董事熊守春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2、2023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23年9月11日至2023年9月20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对象的姓名和职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针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的异议。公示期满后,监事会于2023年9月21日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进行说明并发表核查意见,同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及《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年9月2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2023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三、本次授予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的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不存在差异。
四、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发表的明确意见
(一)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经过认真核查,董事会认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3年9月27日为授予日,以17.30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0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2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对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后,监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后,监事会认为: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拟
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确定授予日为2023年9月27日,以17.30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0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2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9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及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授予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以2023年9月27日为授予日,并同意公司以17.30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40名激励对象授予2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3年9月27日
2、授予价格:17.30元/股
3、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4、授予数量:200万股
5、授予人数:40人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本激励计划授出权益总数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比例 |
袁斌 | 副总经理 | 中国 | 22.5 | 11.25% | 0.28% |
俞凌涯 | 董事、副总经理 | 中国 | 22.5 | 11.25% | 0.28% |
沈杰 | 财务总监 | 中国 | 15 | 7.5% | 0.19% |
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37人) | 140 | 70% | 1.75% | ||
合计 | 200 | 100% | 2.5% |
六、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3年9月27日用该模型对2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33.86元(2023年9月27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7.92%、22.09%、23.23%(分别采用创业板综合指数最近一年、两年、三年的历史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单位:万元
需摊销的总费用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2026年 |
3,490.14 | 502.27 | 1,756.82 | 870.28 | 360.77 |
注:
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
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七、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六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八、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为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参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确定授予日为2023年9月27日,以17.30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0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2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的条件已满足,公司向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7日